流动性新规落地,进一步推动银行回归主业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银行研究中心 曾刚 栾稀

5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引入三个新的量化指标,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扩大监管覆盖范围。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流动性新规正式稿在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的最低监管标准、流动性匹配率的折算率设置方面均有一定调整,在日间流动性管理细节上有所强化。总体来看,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整体框架一致,为减少对金融市场的冲击,给予银行更多的缓冲时间,与2017年以来陆续出台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一脉相承,预计将进一步巩固金融去杠杆的成果。由于预期相对充分,加之部分规定适度放松,预期对市场的短期冲击不会太明显。

一、正式稿的调整

流动性新规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框架,引入了三个新的量化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衡量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衡量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覆盖压力情况下的短期流动性缺口,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按流动性新规的规定,到2020年底,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对于资产规模大于等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适用的监管指标为:(1)流动性比例、(2)流动性匹配率、(3)流动性覆盖率及(4)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最低监管要求。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适用的监管指标为:(1)流动性比例、(2)流动性匹配率、(5)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可由流动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替代)。此外,考虑到银行资产规模持续增长,但个别时期会有波动的情况,对于资产规模首次达到2000亿的银行,在首次达到的当月仍可执行原监管指标,自次月起开始适用2000亿以上银行的监管标准。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的过渡期和过渡期内的最低监管标准均有所下降。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修改为2019年6月底前达到100%,2018年底前达到80%(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为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2018年6月底前达到70%)。流动性匹配率修改为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流动性匹配率监管要求(100%),2020年前流动性匹配率为监测指标(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为2019年底前达到100%,2018年底前达到90%)。

流动性新规落地,进一步推动银行回归主业

表1:流动性监管指标

具体而言,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简化版的流动性覆盖率,只适用于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小型银行,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补充(流动性覆盖率只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级以上的银行)该指标用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可得,100%以上达标。在指标计算上,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核心内涵与流动性覆盖率近似,但在二级资产范围、折算率等方面有所简化,将资产规模在2000亿以下的商业银行也纳入了与大银行相近的流动性监管框架。此外,正式稿为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的银行提供了选择空间,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2000亿级以上银行的监管标准),而不采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

流动性匹配率直指期限错配,短期同业负债的折算率极低。流动性匹配率等于加权资金来源除以加权资金运用,该指标大于100%方可达标。从各项负债和资产的折算率设置可以明显看出,监管政策有意引导银行回归主业:资金来源中,一年期以下的存款折算率较高,一年期以下的同业负债、同业拆入回购、发行债券的折算率均较低;资产运用中,一年以上同业资产折算率100%,其他投资(除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以外的表内投资)折算率100%,一年期以上贷款权重系数80%。总体来看,长期资产、非标准化的投资资产的折算率较高,短期资金的折算率较低,对银行的同业投资和同业负债都将形成长期的抑制。

当然,为减小对市场的短期冲击,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细节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一方面,资金来源中增加了来自央行的资金项目,正式承认央行的资金来源作为稳定资金的地位;另一方面,正式稿在折算系数设定上有所调整,降低了各项存款中3个月以下的各项存款折算率,从70%降低到50%,7天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和买入返售折算率为0。不过,对之前市场一直关注的债券投资折算率是否等同于0,正式稿中依旧没有明确说法。

流动性新规落地,进一步推动银行回归主业

表2:流动性匹配率中各项资产负债折算率

净稳定资金比例强调银行负债来源稳定性,没有过渡期,与意见稿相比没有修改。净稳定融资比率等于,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其中,可用的稳定资金主要衡量银行负债来源的稳定性,所需的稳定资金主要衡量银行资产端对稳定资金的需求。鉴于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中已经使用了净稳定融资比率,正式稿没有为该指标设置过渡期,与巴塞尔委员会要求2018年达标的期限相一致。目前适用于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一般说来,银行的长期稳定负债、零售负债占比越高,净稳定融资比例也会越高。这意味着,该指标的实行将引导银行进一步强化对长期稳定负债、零售负债的争夺,同时要求银行在资产端更加注重资产质量和流动性。

二、强化细化同业业务管理

强化对同业业务的治理,推动其回归本源,是流动性新规的一个重要目标。具体的规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总量和期限设定同业批发融资集中度限额。正式稿要求“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至少按总量和主要期限分别设定限额”,修改了征求意见稿中“应区分1个月以下、1个月至3个月、3个月至6个月、6个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个期限,分别设定限额”的提法,增添了总量维度,并对期限划分不做细节要求,给予了银行一定的自由度。

二是新增横向比较和监管及时介入,提高监管的灵活性。新规明确,“当商业银行出现对短期同业批发融资依赖程度较高、同业批发融资增长较快、发行同业存单增长较快等情况时,或商业银行在上述方面明显高于同质同类银行或全部商业银行平均水平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这意味着监管部门会对同业负债进行持续监控,银行同业扩张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是明确提出要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期限错配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

三、加强风险监测、扩大监管范围

进一步强化和细化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针对资金利率频现日间波动性较大的问题,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进一步强化细化了对商业银行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增加了“有效计量日间各个时点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规模、缺口等;及时监测业务行为和可用融资变化对日间流动性头寸的影响;具有充足的日间融资安排来满足日间支付需求;具有根据日间情况合理管控资金流出时点的能力;充分考虑非预期冲击对日间流动性的影响”等具体要求。此外,正式稿还要求银行“有效计量每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和流出总量”、“及时监测账面资金、日间信用额度、可用押品变化等可用资金变化对日间流动性头寸的影响”。

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按季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要求提高报送频率。相较于以往的监管要求,流动性新规明确了报送频率,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监管机构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并且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报送频率。如果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已经或即将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或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商业银行也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风险变化情况,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总体来看,流动性新规旨在优化期限错配,抑制同业业务过度发展,引导银行业回归主业、支持实体经济,与此前的资管新规等政策一脉相承,体现了当前监管的核心思路。考虑到其中多项指标在此前的流动性管理和MPA考核中已有涉及,且设定了充足的缓冲期,加之2017年以来,治理银行业市场乱象取得明显成效,期限错配风险已有明显缓解,新监管指标的达标难度有所下降。

不过,尽管短期冲击可能不大,但从中长期看,流动性监管体系的完善对银行业务模式和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不容低估。从理论上讲,期限转换(即所谓的短借长贷)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功能,也是其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途径。这也就意味着,由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是银行业(乃至金融业)与生俱来的特征。因此,流动性监管的目的,不是要完全消灭流动性风险,而是要将其纳入合理的管理框架,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单纯的强调风险管控,可能会削弱银行的期限转换功能,并降低其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未来看,各项流动性监管指标要求仍需根据实践中的影响与反馈进行动态调整,在有效抑制风险的同时,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资源配置能力,以实现风险与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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