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存3万只有2万到账,原来是……

以案说法:存3万只有2万到账,原来是……

6月7日下午,家住会泽县者海镇发基村的付某急匆匆来到了者海镇某银行。一进银行业务大厅,付某便直奔银行柜台向工作人员问道:“我昨天存的三万块钱怎么少了一万?你们是不是没帮我存进去?”面对付某的质询,银行工作人员也是一脸茫然。

以案说法:存3万只有2万到账,原来是……

由于涉及金额大,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将付某带到了接待室了解事情原委,同时对其所说的情况进行核查。几分钟后,银行工作人员调取了当时付某在自助存取款一体机上的交易清单,结果是付某确实有10000元没存进账户。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付某,很可能是当时其操作失误导自助存取款一体机将后放进去的10000元现金退回,被随后前来办理存取款业务的人拿走了。怎么会这样呢?付某完全接受不了这个事实。随后,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下,付某到者海派出所报了警。

接警后,民警及时开展走访调查工作,并调取了事发时段的监控视频。通过反复查看监控视频,民警发现在付某离开银行自助存取款一体机操作台后,一名男子紧接着来到操作台前,拿走了遗留在卡槽中的10000元现金后离开。随后,民警经过大量调查工作和分析辨认后,确定了监控视频中的男子就是家住者海镇玛色卡村50岁的浦某。

以案说法:存3万只有2万到账,原来是……

随即,民警前往蒲某家中对其进行劝说,希望他及时将10000元现金归还付某。然而,蒲某却坚称自己与此事无关。面对蒲某的辩解,民警并没有放弃,而是耐心的向蒲某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告诫蒲某积极配合工作,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同时,积极动员其亲属对蒲某进行开导劝说。6月14日,经过民警和其家人的多次劝说,蒲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派出所,在民警的见证下,将10000元现金交还给了付某。6月16日,付某为了表达对者海派出所民警及时帮助其挽回损失的感激之情,送来了一面“破案神速,为民解忧”的锦旗。

本案中,付某由于在存取款一体机上操作失误导致其10000元现金遗留在存取款机卡槽中,随后被前来办理业务的蒲某将钱款拿走。那么蒲某的行为在该案中是否构成犯罪,够成何种犯罪呢?这个问题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蒲某构成了盗窃罪,有人则认为蒲某构成了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蒲某行为构成的是侵占罪。那么,侵占罪和盗窃罪有什么区别呢?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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