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案件,作为被害人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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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以后,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法院该案件属于法定不起诉的五种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又或者是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案件,那么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定不起诉的五种情形如下: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对于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向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执意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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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有以下两种权利:

、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害人,并向被害人告知其享有申诉权,被害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而受理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复查后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复查后检察机关仍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被害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可以不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将被害人的案件受理后,人民检察院需要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受案的人民法院。(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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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案件有三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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