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追繳欠費無限期追訴,企業是否會大量倒閉破產?

一、這兩天,除了崑山案件外,還有一個案件在刷屏:江蘇常州一家企業,被稅務機關追徵10年欠繳的社保費用200多萬元。

社保追繳欠費無限期追訴,企業是否會大量倒閉破產?

8月31日,某微信公眾號公開了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裁定書[(2018)蘇0411行審124號],常州市裕華玻璃有限公司(下稱裕華玻璃公司)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合計2011134.15元,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江蘇省常州地方稅務局第五稅務分局作出社會保險費徵收決定,對裕華玻璃公司徵收社會保險費。在徵收決定生效後,因該公司未全部履行繳納義務,稅務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此例一開,老闆們是否要擔心:如果社保徵繳可以無限期追訴,沒有時效限制,一旦引發群體效仿效應,企業是否會因此大面積倒閉破產?

社保追繳欠費無限期追訴,企業是否會大量倒閉破產?

在國內,因為各種原因,企業在歷史上未繳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普遍存在,甚至直到現在,企業未依法按照職工本人工資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的現象依然非常普遍。如果社保經辦機構對企業欠繳、未足額繳納的社保費用進行徵繳沒有時效限制,可以無限期秋後算賬,那麼,面對鉅額的社保補繳費用,盈利微薄舉步維艱歷史欠賬太多的廣大企業,能否承受這種清繳的壓力?在社保徵繳改為稅務機關征收,如果稅務機關嚴格執法,大面積清繳欠賬,又或者廣大企業職工受到這一案例的指引和鼓勵,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舉報要求企業補繳、補足社保費用,則國內企業是否會因天量的社保欠賬而大面積倒閉破產?中國的經濟是否會因此而大受影響?

三、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了2年的時效,社會保險法對徵繳時效沒有任何規定。

社保追繳欠費無限期追訴,企業是否會大量倒閉破產?

1.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11條第7項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18條第1款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有權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 無論是國務院1999年1月22日發佈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還是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會保險法》,都沒有對社保費用徵繳的時效作出任何規定。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同樣於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7條第2款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四、法院是怎麼判的:關於社保徵繳,大多數法院適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2年時效,少數法院認為社保費用徵繳沒有時效限制。(友情提醒:本節內容相對更加專業和枯燥,對專業內容沒有興趣的讀者,翻閱小標題即可。)

社保追繳欠費無限期追訴,企業是否會大量倒閉破產?

1. 通過關鍵詞檢索相關裁判文書,讓老闆們稍微可以寬心的是,全國大多數地區的法院,認為社保費用的徵繳應當適用2年的時效,但是對於時效計算的一些問題,理解有所不同。

(1)北京

在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與劉政二審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終1664號),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繳費的行為予以責改查處適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年時效的觀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予以肯定。

但對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的時效計算問題,法院的觀點很有意思,值得關注:比照刑法關於追訴時效計算的規定,當事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實施的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之間的時間間隔,如果間隔時間不超過2年,則應認定違法行為處於連續狀態。本案中,山東分公司基於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故意,在2002年5月至2014年4月間,實施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觸犯了應該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個法律規定。雖然山東分公司曾於2006年4月至7月期間為劉政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山東分公司在2002年5月至2006年3月連續實施未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後,未經過2年的追究時效,在違法行為中斷3個月後,於2006年7月開始,再次連續實施未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中斷前和中斷後的違法行為應認定為處於連續狀態。又因山東分公司的違法行為終了日至劉政投訴,並未超過《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2年追究時效,故劉政的投訴並未超過法定時效。

(2)上海

在順齡金屬製品(上海)有限公司訴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行終617號),法院認為,在《社會保險法》生效之前,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應當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規定確定,而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上訴人仍應負擔為第三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且由於上訴人的欠繳行為自2007年11月以來始終持續,直至2016年上訴人開始為第三人繳費為止,故奉賢人保局自2016年6月30日收到第三人投訴後開始調查,不受追訴期限的影響。

(3)廣東

在王君與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其他二審案中(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行終字第416號),法院認為,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和《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對於養老保險費的欠交行為,社保部門查處及追繳的期限為兩年。

但是,關於違法行為處於連續狀況何時終了以及時效計算問題,深圳中院與上述北京二中院的觀點有很大差別:《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上訴人主張原審第三人欠交養老保險費的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依該款規定應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查處的期限。然而,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每月繳交養老保險費,即養老保險費的繳交行為以月為週期,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其次,養老保險費除單位負擔部分,職工負擔部分屬上訴人自身應承擔的義務,且涉及上訴人的切身利益。對此,上訴人應當知曉每月的養老保險費繳交情況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在法定期限內及時主張權益。上訴人未及時主張權益,被上訴人對其超出法定期限之投訴無法查處並無不當。

2. 也有少數法院判決認為,社保費用徵繳沒有時效限制。

同樣是在廣東,在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凱斯五金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南沙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管理糾紛一案中(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6)粵71行終1867號),法院認為:南沙社保中心作為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企業未依法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的,上訴人依法履行行政職責,對企業進行社保稽核、責令整改,相關法律法規對費用追繳的時效並無限制性規定,社保費用追繳不受民事訴訟兩年時效的限制。

五、還是很讓人困惑:社保費用徵繳到底應不應該有時效限制?

社保追繳欠費無限期追訴,企業是否會大量倒閉破產?

1. 認為應當有時效限制的觀點認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長期不行使權利的人,應當視為放棄權利。而且,經過很長一段時間以後,義務人實際上已經形成了合理信賴,如果沒有時效限制,允許權利人無限期主張權利,將會破壞既有的法律秩序,也有違誠信。因此,民法上的債權有時效規定,以前《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時效是2年,現在《民法總則》延長為3年;關於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29條第1款也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即使是最為嚴厲的刑事責任,刑法第87條也規定,根據不同犯罪的最高刑期分別適用不同的最長追訴時效。

因此,社會保險費用的徵繳有什麼理由不適用時效限制呢?

當然,即使認為社保費用的徵繳適用2年時效的限制,企業也並非完全可以高枕無憂。因為,企業歷史上未繳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員工在到達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養老金低於正常繳納水平,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賠償損失,能否理解為該損失的發生直到員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領取養老金手續時才發生,從而才開始起算時效?如果是這樣的話,對於欠繳社保的企業來說,這一刀還是躲不掉,歷史上欠的債,最後還是要還的!

2. 另有一種與此完全相反的觀點,比如黃星永博士就認為,徵繳社保費用是社保經辦機構的法定義務,對用人單位來說為員工繳納社保也是其法定義務。法定義務一般不存在訴訟時效或時效失效的問題。

3. 對企業老闆們非常不利的一個消息是,從2019年1月1日起,社會保險費用統一改由稅務機關來徵收。而對於國家稅款徵收,我國稅法早有明確規定,沒有時效限制。既然稅收沒有時效限制,社保當然也不應該有時效限制!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六、其實,人社部在2017年已經有最新答覆:地方經辦機構追繳歷史欠費並未限定追訴期。

社保追繳欠費無限期追訴,企業是否會大量倒閉破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063號建議的答覆》(人社建字〔2017〕105號)明確答覆:

關於追繳時限問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為勞動保障行政執法時效規定,系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製定。同時,該條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分為兩款,在執法實踐中不能僅依照第一款的兩年時效規定,還需綜合第二款規定,即“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以確定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時效。但《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均未對清繳企業欠費問題設置追訴期。因此,地方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實踐中,對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一般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追繳和處罰,

而地方經辦機構追繳歷史欠費並未限定追訴期

七、一點小提示:風暴將至,企業如何儘可能降低風險和損失?

社保追繳欠費無限期追訴,企業是否會大量倒閉破產?

坦率地說,如果政府部門嚴格按照上述人社部“人社建字〔2017〕105號”答覆執行,對於所有在歷史上存在欠繳、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的企業,都在劫難逃,有的還可能面臨滅頂之災。本來,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盡的強制性法律義務,並不因當事人的承諾、放棄或協商而免除。因此,該繳納的社保還是必須要繳納,否則,員工事後反悔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社保部門主動查處,企業還是得老老實實補繳。

當然,對於員工因自身原因不願意繳納社保而企業又實在想用人的話,讓員工本人寫上一份自願不繳納社保的申請或者承諾還是有一定作用的,至少員工事後不能再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還有,如果企業因此給員工另行支付社保補貼的話,記得一定要明確寫明這筆錢是社保補貼,這樣的話,即使事後要補繳,前面已經支付的社保補貼還可以相應抵充,否則,沒有證據證明,這筆錢就會被作為給員工的工資或福利白送給員工了。需要說明的是,即使員工寫了申請或者承諾,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沒有繳納工傷保險,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都將由企業承擔。企業要想分解這一風險,必須購買商業保險,而且必須購買僱主責任險,而不是人身意外傷害險。因為,在《保險法》於2009年修改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受益人只能是員工本人或者其親屬,單位已經無法成為受益人。

八、最後,但也是最為重要的是,更大的風險,其實,並不是社會保險費,而是住房公積金!

社保追繳欠費無限期追訴,企業是否會大量倒閉破產?

很多老闆和員工經常有一個重大誤解,誤以為住房公積金並不是強制性的。但實際上,從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發佈那天起,住房公積金就一直是強制性的。人們之所以以為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而公積金不是強制性的,原因可能在於,如果單位和個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國家的養老金支出將無以為繼,因此,政府部門對徵繳社保費用有強大的壓力和動力。而住房公積金則完全不同,繳納之後,受益人只有個人,與國家和政府無關;單位和個人不繳納的,損失的的也只是個人,並不需要國家支出或承擔。因此,政府部門既無壓力也無動力對公積金進行嚴格執法,長此以往,就讓人們誤以為公積金不是強制性的。

之所以說住房公積金的補繳對企業而言是更大的風險,原因有二:其一,如前所述,住房公積金未繳納、未足額繳納的現象比社保更為嚴重和普遍;其二,對於社保費用的時效限制問題,至少在法律上,還可以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2年時效作為擋箭牌,目前法院的主流做法對單位還算有利,存在很大的爭議空間;而住房公積金並不屬於勞動執法的範疇,根本就不適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就更難找到適用時效限制的法律依據!

在高標準立法、普遍性違法、選擇性執法之後,如果政府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無限期追訴,全面秋後算賬,對廣大企業和中國經濟的影響幾何,值得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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