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杀人案中,凶手已经畏罪自杀,凶手的家属还需要承担死者的赔偿责任吗?

除尘入静v


人死债不灭。对于此案,如果卖菜男子没有投水自尽,那么其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笔者此前的分析,如果他投案自首,那么根据本案的情况,他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

此外,他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老两口都已当场死亡,所以没有医疗费,也就是赔偿一些丧葬费、家属误工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这些不因他承担刑事责任而就免于赔付。写到此,突然想到教科书式老赖,她因交通肇事坐了几个月牢,出来以后接受采访,竟然以为坐过牢就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了!

这是两码事,一码归一码,不过这个民事赔偿,需要老两口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由法院来裁决。

考虑到当事人已经死亡,那么是否赔偿,就要看其有没有留下遗产了,假如没有留下遗产,那么不谈,其近亲属是不可能赔偿的,也与他们无关,古代还罪不及妻孥,何况现在的法治社会呢?如果赵某留有遗产,那么也只能仅以其遗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赵某家人在悲伤的同时,也要早作准备,看看还有哪些遗产,一定要“好好先收拾收拾”!!!


打虎拍蝇


在法律上,负有对死者进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只有凶手本人。在凶手已经畏罪自杀的前提下,其家人是否需要进行赔偿的关键取决于是否继承了凶手的遗产。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凶手的家人继承其留下的遗产,那么作为死者的家属是有权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从遗产中扣划相应的部分来进行赔偿的。

2012年4月份,在我的工作单位附近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城的特大命案。凶手因为怀疑妻子出轨赶到妻子娘家持刀将妻子与岳母杀害,在他作案的过程中有一位邻居老太太出面制止,结果也惨遭毒手,凶手本人在连杀三人后在案发现场畏罪自杀。

半年后,老太太的四个儿子将凶手的父母和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从继承所得的财产中进行赔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令凶手的父母和女儿赔偿原告十八万元。

就本案来看,尽管目前网上对于死者的批评之声不断,但是也不能排除死者家属不顾舆论的声讨而发起民事索赔的可能,毕竟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通城丹妹


说应该赔偿的人,我觉得是有问题的。

这个案件结果警方通报和媒体的不断发酵,经过大家都看到了,两个坏老人买了西瓜回家,结果不知道自己吃了什么不洁的东西,或者受凉拉肚子,结果去找卖西瓜的要求赔偿,这本来就是子午须有的命题。

而卖西瓜的赵某在出于不跟老年人一般意见的情况下,答应赔偿300元,如果两个人时一个有点理性的人,就应该知足而退,毕竟你拉肚子也不能就证明是吃西瓜引起的,但是就是两个愚不可及的坏老人,极尽丑恶嘴脸,极端侮辱赵某,让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工实在无法忍受,动手杀死两个找死的人。

同时也因为知道自己犯了杀人罪,尽管事出有因,但是毕竟是两条人命,所以自杀身亡。

我当然不赞同赵某杀人,而后自杀,但是当今社会的确一下坏老人欺人太甚,让整个社会为他们买单,频频出现的讹诈出手相救他们的善良人,强迫别人让座,霸座,都让社会对这些坏老人反感至极,而这次出现的事件,虽然两个人被杀死,却没有人去同情,就是对坏老人一个最好的警醒。

一个本来是家里顶梁柱的老实本分的农家儿,却死在两个无良的老人手里,撇下家里的孤儿寡母,他们怎么办?

所以,从这个事实来看,如果被杀的人家庭提出民事赔偿,就是纵容这个社会变的不仁不义。


煮茶闻书香


首先,还原一下案件起因:两位老人在男子店内买了一个西瓜,可能因为不新鲜或者其他原因,总之,两位老人吃了以后拉肚子。(不一定是吃西瓜导致的)于是,来找男子赔偿,要求赔一万,男子只愿意给300,然后就开始骂,骂完不解气,又叫来老伴骂,男子被骂恼了,怒火攻心,于是发生了命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畏罪自杀,在死前给家里打了电话交代了后事,男子平时为人也还不错,有时脾气会大一点,两位老人在邻里口碑不怎么好。


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冲动导致,主要也是由于两位老人得理不饶人,辱骂男子。

现在人已经死了,男子虽然是犯罪,但是不是因为谋杀,而是因为被激怒了,做法应该谴责,但是两位老人未免有些过分,有问题可以找市场管理人员,一直对男子进行人身攻击,也难怪别人会这么生气。后续的处理结果还没有确定,目前也未听说老人子女索赔的事情。


客观来说,两位老人死了一了百了,但是男子正值当年,上有老下有小,损失来说可能他的家庭会更大一些,但是人都有老的时候,做一个有素质的老人才会更被尊重。

所以,一定不要冲动,更不要倚老卖老得理不饶人。不然,最后搞不好命都丢了。


好爸爸就要爱学习


本案当中凶手的家属是否需要承担死者的赔偿,关键在于家属是否有继承其遗产。如果确实有继承的情况下,应该在其继承财产份额的范围内对死者进行赔偿,如果没有任何遗产的情况下,那么自然不需要进行任何赔偿。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直接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含精神损失费等其他非直接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目前行凶者也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于被继承人所负债务,那么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份额范围内对其进行赔偿,如果索赔数额远远超过继承的遗产份额,那么对于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最后无论是老龄夫妻,还是行凶者,这场悲剧都太不值当,一件小事,三条人命,两个家庭就这么灰飞烟灭,不值得。


麋鹿说法


现在的老年人很节俭,西瓜买下几天,放冰箱里舍不得吃。吃出毛病了就去要赔偿,这种老人大有人在,照这样下去,谁还敢卖你东西。

我们店里有时候来老人,我一般都不接待。因为我怕了,她把你东西买走了(我们是卖家饰的),过上几天不想用了,找各种借口退货,不退就不走。现在我们店里只要来老人,我都不接待,咱惹不起,可以躲得起。

不过也不排除有些老人老了,儿女不在身边,他们会认为吵架也是一种乐趣,因为没人陪,不过他们死就死里,只不过可惜了那个中年人,他一死,家里老人,小孩怎么办?


清水枫竹


个人认为,如果营业员不自杀,应该不会有死刑,但长刑是免不了的。理由是,第一,起因是由两个老人引起,而且非常过分的长时间辱骂。其二是营业员属于冲动杀人,不是故意杀人,凶器也是工作现场的。三是民意,中国现行的法律,如果不是罪大恶极的一般不会判死刑,这件事民意同情营业员的可能超过同情那两个老人的。最后,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判的合理也有利于安抚民心,有助于社会稳定,同时告诫那些无德的人。从我个人来说,可能我不会忍受几天的辱骂早动手惩戒这两个无德的老人了,所以这点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考虑。可惜,人都没了,但活着的人应该从中悟到点什么。


Damo青羽


自杀者年龄40来岁,看情形只是靠做点水果副食买卖勉强糊口,当今世道,唉!万物皆贵,普通人生活真是万般艰辛,家庭财产寥寥无几,可能还有父母儿女需要赡养,正是这些原因造成他心理不健康,被恶骂之语刺激,造成罪孽,自己也遗憾自杀,他应该没什么财产可以赔偿了,至于他的家属是没有赔偿义务的。

希望此案足以警醒大家,有关组织和部门,应该认真、务实、负责的依法治国,客观、

科学、负责任的教育人民群众,建设好正确、文明、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这个才是可持续强盛发展的正确道路。

普通群众要认清形式,遵守法律,恪守人道,生活艰辛,更应该相互体谅,切勿稍有优势,就傲慢与偏见,欺软怕硬,应该克己服理,做一个好人。


杨映宏1


虽说大家对于两位老人做法也有很多不满,但假如营业员的家人如果继承了营业员的资产的话,老人的家人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

营业员如果不自杀的话还将被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说来说去不是特别大的事情却一下打进去3条人命,可谓悲剧!特别是营业员如果是家里的顶梁柱的话,他的家人往后就会很辛苦了!

逝者已矣,这里也无意去非要说谁对谁错!

但现在的一些老人确实很难缠!

有不尊重别人隐私整体嚼舌头的,也有碰瓷的,亦有对别人不让座而打骂的!(真的很想跟他们说一句,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对于营业员来说,反复因为未必是自己造成的过失而被辱骂,有怨气是正常的!

但尽量不要去动手,更不能去动刀,最终会出亏的。

惹不起还躲不起么?



小笋说球事


这个问题提得好奇怪,双方当事人都已经没了性命,还赔什么?谁赔给谁?这个案件应该就此结束,所有赔偿也就此罢了,各家将尸体都拖回去火化安葬。难道还要他们双方再去进行没完没了的械斗和报复,这样做的结果,最开心的就是那些律师,他们可都是唯恐天下不乱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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