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家庭家裡只有女兒,女兒已經外嫁,老兩口去世以後家裡的宅基地和土地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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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三權分置規定: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落實集體所有權,就是落實“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法 律規定,明確界定農民的集體成員權,明晰集體土地產權歸屬,實現集體產權主體清晰。

土地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也就是說,你已嫁往外地,且戶口也不在本村,就沒有了本村的集體成員權,屬於已經遷移,老兩口去世后土地和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收歸集體所有,且無任何補償;你只能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有使用權,且不得翻修和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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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向5901


在過去的很多年裡,我國都是實行著計劃生育的政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家裡生的是女孩,且女兒已經外嫁出去,那就意味著父母百年之後土地和宅基地將會由村集體進行回收,到時候子女是不能享受到土地的繼承權的。



對於宅基地而言: 現在國家對宅基地的管理一直都比較嚴格,嚴格禁止宅基地的非法買賣和轉讓,所以外鄉人和城裡人都不能擁有本村集體的宅基地。如果女兒外嫁且戶口已經遷出,自然也不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但子女可以擁有房屋的繼承權,這樣一來等到房屋沒有破損之前,子女還是可以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的。


畢竟我國明確提出了“地隨房走”的原則,在房屋沒有破損之前,女兒就算外嫁,也可享受房屋的使用權。 對於土地而言 土地是農民的根,現在國家也開始了土地的確權工作,並且繼續將土地的承包期限順延到下一個30年,這樣一來農民的利益自然也會得到保障。現在的確權工作則是以戶口為單位進行確權,並且也遵循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

這樣一來自然女兒的戶口遷出,自然不能享受到土地的承包權利。但女兒可以在這個承包期限內擁有土地的承包權,等到二輪的土地承包期限到期,村集體將會收回這部分的土地。 如果子女戶口已經遷出來了,那就要趁著父母在世的時候,將自己的土地和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這樣就能夠獲得一筆補償金,不至於讓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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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農村家庭家裡只有女兒,女兒已經外嫁,老兩口去世以後,家裡的宅基地和土地在怎麼辦?

導語: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後,農村也出現了很多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是只有女兒的家庭,隨著女兒的外嫁以及家裡父母的去世,那麼其家庭的宅基地和土地該怎麼辦?


一、關於宅基地問題

對於農村的宅基地來說,就單獨的是限制自由買賣的,而且宅基地的土地性質屬於集體所有,不具有財產屬性,因此宅基地不能被繼承。但農村的房屋屬於個人私有合法財產,可以被子女繼承,而根據《物權法》中的地隨房走原則也就間接擁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只是這個宅基地的使用權並非永久的,而是到繼承的房屋自然倒塌時截止,子女外嫁,戶口遷出,已經不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具有使用該宅基地的資格。在此,大家可以將房屋及其宅基地一起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的成員,這個是合法的,只要經過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就行。


二、關於農村土地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兩種承包方式:一種是家庭經營承包;一種是其他方式承包。

對於家庭承包經營是基於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進行的,主要承包的是耕地。對於其他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形式承包的土地一般指“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而且承包主體並沒有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外的組織和個人。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單個家庭人口的增減、戶口性質的變化均不影響該家庭對土地的繼續承包。只有承包方全家整體消亡,該承包地將被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家庭承包經營方式的耕地不具有繼承性質。而通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應得的承包權益繼承人可以根據《繼承法》繼續承包,這個主要是指“四荒地”,不不包含耕地。


綜上,大家應該清楚的知道,在農村只有一個女兒且已經外嫁的情況,其父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內,該女兒可以繼續承包,到期後將被收回。其父母的房屋可以繼承,單獨的宅基地不能繼承。對此,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可以關注我,瞭解更多農村宅基地和土地方面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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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三農萬象


我們這裡實行股份制,有效期為三十年,這幾年外嫁女也不用外遷,父母過世女兒有權利繼承,過了三十年就未知政府的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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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現象在農村普遍存在.我來說說我家庭的情況吧!我奶奶就是一個獨生女,出生在農村.但自從嫁給我爺爺之後,我爺爺就把我奶奶的母親接到我們家來盡孝,照顧老人的衣食起居.當我奶奶的母親去世以後,家裡的宅基地和土地都是給我奶奶繼承.記得樹林,田土地都一併算過來的.這是農村家庭只有女兒,女兒外嫁的情況財產處理問題.

當然按照中國繼承法律層面來說這樣的理由也能符合情理:只要在中國,無論農村和城市,都要按照法律來辦事情.但父母去世以後,無論男女,都享有繼承權的.這些財產理所應當應該由子女繼承,沒有什麼異議.

老人對財產是有處置權利的,如果老人在去世的時候願意把財產給誰就可以,這是他們的自由.不必去限制是要給兒子還是女兒.但是如果家庭有幾個女兒,這就看誰盡的義務比較多,老人擁有對財產多分還是少分給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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箶家二少


剛好最近在關注這一方面的消息,所以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哈。

我們家也是隻有我一個女兒,由於定居在南京,考慮到以後小孩的上學問題,我也是去年就把自己跟孩子的戶口一起遷到了南京,現在也面臨著跟題主一樣的困惑。

作為女兒,如果戶口已經從孃家遷出的話,那麼等父母百年之後,承包的土地跟宅基地都歸集體所有了,戶口已經遷走的人是沒有份的。

現在開始農村土地確權,增人不增地,少人不少地。也就是在土地確權的時候,是根據家庭戶繼續延長30年的承包權的。在這30年中,家裡有人口出生了,國家不會給你增補土地,同樣,家裡有人去世了,或者是戶口外遷了,也不會減少你家的土地。然後在這30年之內,只要你家戶口內有人在,哪怕只剩戶口上的最後一個人,地同樣不會減少或被收回。然而,當我們作為女兒的將戶口外遷了之後,家裡的父母又相繼逝去之後,我們的家庭戶內就沒有人口了。這個時候,村集體就要無償收回土地了。

再來談談宅基地的問題。等父母逝去後,我們的戶口又不在村裡了,這個時候宅基地就歸集體所有了,跟我們是沒有任何關係的。但是宅基地上面的建築物,也就是房子還是歸我們自己所有的,可以居住和使用。但是法律也規定了,宅基地上面的建築物不可以修葺和翻蓋。一旦房子倒塌,那麼你的家所在的這塊地方就完完全全歸村集體所有了,跟我們就真的什麼關係都沒有了。

現在在大城市安家樂業,戶口外遷的人真的是特別特別的多。個人感覺這樣的政策對我們這些戶口外遷的人特別的不利,這也就意味著多年後的某一天,我們會徹底的失去自己的老家,從此成為沒有歸根的浮萍。所以還是希望大家都能夠提出自己的異議。同時也希望國家能夠從實際情況出發,適當的修改現有的條例,讓我們這些離家的人能夠多一些歸家的盼頭。


洋氣的橙子媽咪


看了前面多人的回答,大家對國家政策都很瞭解。我看到有一點小分歧,就是女兒出家後戶口在本村對房產,地產有永久的繼承權。這是大多數人的看法。如果戶口已遷到外村了,有人也主掌女兒也應有永久的繼承權。其理由是她給父母養老送終了。這種看法在私有制社會是合理的,但我們現在是公有制,是行不通的。


農家評述122


農村的宅基地是農村居民用作住宅基地以修建房屋的土地,至於子女能不能繼承呢?家庭成員裡面父母年老去世,以兒女繼承該宅基地,但必須是基於“一戶一宅”的原則,如果子女在同一個村裡另立門戶,有了宅基地,則父母的宅基地是不能繼承了,子女非農村戶口也是不能繼承的,如以上條件都不能繼承,那麼宅基地就要交還給集體,但是房子可以供子女們居住或者出售等。\r

農村土地的繼承有點性質不同,土地都是屬於國家,只不過把經營權分配到了各大家庭裡面,農村各個家庭裡面也會對其子女進行分配,那麼以後父母年老後,父母親那一塊土地的經營權也將歸子女所有。


田園小廖


這方面我是個專家,我來解釋一下。問題的關鍵,那兩個女兒的戶口還在不在?如果在的話,繼續承包。如果戶口已經遷出。那麼承包地上交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所在的村民小組。至於宅基地不管戶口在不在,都可以繼承上面的房屋。還補充一點。如果戶口不在的話。房子只能維修不能重建。


我是上帝的代表


關於這個問題,我想就我們農村老家的情況說一下:我有一個鄰居,她有兩個女兒,等女兒長大出嫁後,家裡就剩下老兩口了,當兩口年老不能勞動後,就把自己的責任田上交到原村民組,分給村民種植。每年的口糧由村民供給,當老兩口去逝後,村民組就把老兩口所住的房屋及宅基地賣給本村民組成員來作為老兩口的埋喪費用,若費用不夠,再由本村民組成員承擔。當然村民組得爭求老兩口女兒的同意下,才能做出這樣的決定。但各地情況不一樣,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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