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跳起来偷铁丝上挂的衣服,下巴挂在铁丝上吊死了,失主该不该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一生许三愿


这种案情应该是题主自己想出来的,现实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但就本题而言,小偷自己作死,失主当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小偷死亡,首先要考虑刑事责任,主要看是否失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一,小偷自己偷东西往上跳,下巴挂在铁丝上掉死了,失主对于小偷的死亡没有任何故意,并且也不会预料到会有小偷偷衣服,更不会预见到,也不可能预见到小偷会跳起来自己吊死,因而失主对于小偷的死没故意,也无过失,当然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小偷死亡失主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案件有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有实际的损害后果,三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是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从本案来看,失主行为本身并无违法性,其在铁丝上晾晒衣服的行为也无任何过错,不会对他人身体构成任何威胁,小偷跳起来自己作死谁也拦不住啊。


综上,失主对于小偷死亡本身并无任何过错,当然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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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达人6


这起案件真是脑洞大开啊,也只有在中国才会讨论是否赔钱的问题,在其他国家都会当做笑话来看吧?

在我国历来坚持“死者为大”的人道思想,人死了无论如何都会适当补偿一下,但渐渐地这种补偿死者的风气开始变质,成为死者家属索要赔偿的蛮横借口。当然,死者家属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索要赔偿,是因为他们刻意无限放大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抓着因果关系不放用来指责他人。

比如这起案件,死者家属会说:要不是你把衣服挂这么高,他会跳起来吗?要不是你在铁丝上挂衣服,他会挂死在铁丝上吗?要不是你在公共场所挂衣服,他能去偷你的衣服吗?当然他们还能继续指责物业随便允许业主私拉铁丝、指责铁丝厂把铁丝造得韧性那么好、指责工商局允许铁丝上市、指责服装店把衣服卖出去给人偷,甚至还可以指责地球产生重力……

如果仅凭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上述主体都能成为小偷家属的索赔对象,那岂不是荒唐至极?并且上述因果关系都是偶发性的,比如并不是所有小偷跳起来偷衣服都会被铁丝挂死。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具有相当性,即前者能够高概率地引起后者发生,比如从高楼把人扔下去十有八九都会把他摔死。显然,这起案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况且,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包括:违法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就算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满足其他要件,小偷家属怎么有理由提起索赔呢?

我认为是时候放弃一下“死者为大”的传统思想了。


冰焰


这个问题问得有点不符合逻辑,小偷若不是想自杀,他一般不会这么做的。

首先,我们先看这一个问题的表述:小偷跳起来偷铁丝上挂着的衣服,下巴挂在铁丝上吊死了。这一点就前后矛盾。

这个铁丝一定栓得很高,上面挂的衣服,小偷在正常的情况下,一伸手是仍摸不到衣服,只有跳起来才能够摸到衣服。

那么既然这个铁丝拴得很高,小偷再怎么跳,也不会把嘴巴挂在铁丝上的,除非小偷是武林高手。但是小偷是武林高手的话,也不会吊死在铁丝上的。所以这个题目出得不符合实际。



其次,失主不该赔偿。

既然小偷是自杀,想死谁也拦不。一般的人跳三下子下巴也不会挂到铁丝上的,那么这个小偷一定是不想活了,搬着板凳上去把自己的嘴巴挂到铁丝上的。对于这种自杀行为,失主当然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了。

最后,希望小偷小摸也都改邪归正吧,偷一件衣服就搭上一个性命,多不值得啊!就是小偷想死也要找一个好的方式,不要想着死了还要讹失主一下子。

对这种行为,法律一般都不会支持的。


法重情深


这个问题,小编强烈要求把题主这个杀人犯毙了。一个能跳起挂铁丝上的人,可见生命迹象是多么壮?绝不会是个偷件衣服的人,脑残的题主缕次设计杀人现场,是在改进作案手段,用莫须有的罪名杀人于百口莫辩。题主设计明目张胆的疑点,又关心受不受惩罚,只有一个结论,该死。

首先设定一个人人痛恨的小偷,再取人性命,这是比小偷可恨百倍的歹徒,题主把一个年轻力壮的人,挂在铁丝上,说偷衣服自己挂的,你的铁丝是电网嘛?拿生命开玩笑,死命怎么负责?这样搞,就应该问雷劈了一个好人,老天爷需要负责嘛?小编最不理解这个问题,把死设定成轻描淡写,没有尊重和敬畏生命。设定一个小偷,再给个死的结果,又说主人毫无关系,无聊之极,什么是小偷?为什么叫小?别人打你一个耳光,你桶别人十刀嘛?

小偷是可恨,可恨之人未必该死,题主能证明不是自己把人家挂上去的嘛?举这些无聊的例题,就应该让人反正。如果小偷开题主的门累死了,题主需要负责嘛?全责,因为你被别人怀疑家里藏有恐怖袭击炸弹,家里有枪支,当然不能告诉你,要突然袭击。每天挖空心思搞这些烂问题,让人不屑一顾。之前因为回答这类问题被喷,其实最应该被喷的是题主。

小偷怎么死的,自然是报应,所有情节也不可能如题主设定。恨小偷,大家的观点是一致的,没人同情小偷。题主的心理好像变态,既然小偷应该死,何必要问谁负责?一个该死的人,没人有责任。小偷死光光,世界太平。任何私自设定还需要法律鉴定,不是法盲能完成的过程。


白这个颜色


【一】民法角度

在民法上,此案只能考虑侵权责任法,包括无过错责任(即不管加害人有没有过错都要负责),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不负责),公平责任(仅当不负责严重影响公平时才适用,很少用到)三种。

1.无过错责任纯法定,法律未明文规定的则为其他两种,此案所述案情并非无过错责任情形,不适用。

2.依据理性谨慎人的一般社会观念,搭钢丝晾衣服很正常,只要尽到不妨碍他人,不危害他人的必要义务是合理的。而小偷的行为违背了一般理性人应有的认识能力,产生了不幸的结果,对于其本人来说都是始料未及的,属于意外事件,晾衣架的主人并无其他过错,亦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刑法角度

刑法犯罪论推导适用二阶层理论。

先客观阶层,后主观阶层。

在客观阶层来说,晾衣架的主人在无其他过错的情况下,属于日常生活行为,并未给其他人创设任何的危险,即并无危害行为,也就没有必要推导后面的因果关系与主人的责任能力与认识错误等等的问题了,即主人无罪。

【三】题外话

小偷已死,除了他自己,怎么推定的他是偷衣服而死。除非是共犯或者旁观者的猜想,并不一定属于实情,此时,这里的所谓小偷因此而死,更与主人无关。举一个夸张的例子,我扔了垃圾在垃圾堆,收垃圾的人因为不小心被我扔的垃圾绊倒而死,我也要负责么,我可是按规定扔进指定垃圾堆放场所的,这么看,是不是很清晰了呢?至于死者属于精神病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此案应当考虑其监护人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了,属于另一问题,姑且不赘述了。

【四】后言

我看关于这个问题的很多回答,有一个说,主人要赔偿,因为无警示牌,物业要负责,因为监管不力,地球要负责,因为有引力。虽然带着浓厚的嘲讽,但话粗理不粗,对我来说更是五雷轰顶,让我感觉我上述一套所谓专业的分析如同乐色,是啊,凭借常理就能推断的东西又何须谈及法律呢?

最后,希望有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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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跳起来偷铁丝挂的衣服,下巴挂在铁丝伤吊死了,失主该不该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此问题即可笑又无聊,可笑的是:小偷既然是偷衣服,那么把衣服拽下来偷走就是了,何必要费劲的跳的超过衣服的高度,去将下巴吊到铁丝上吊死呢?这个结果显然不成立!再者,由于受重力的影响,小偷跳起来后挂在铁丝上,脑袋势必后仰,除非小偷的下巴上有个很大的钩子,否则仅靠下巴,在铁丝上根本挂不住一个摇摆中的人,所以小偷吊死亦属虚构!拿一个不存在的虚构的情况,让答题迷们解答问题,不可笑吗?无聊的是:题主们往往把一些,小偷偷东西时,自己挂掉的事情,来让失主自己寻找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否则,失主一旦找不到证据或证据不力,必会造成法律是在保护坏人,而好人将会处于被法律追究的假象,以致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误解!真是即荒谬又无聊!诚如,此类问题不答也罢!











hyh139


小偷是因为自身过错导致的死亡,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相反,失主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无过错需分担损失的任何理由。

所以,小偷死了没有任何赔偿。

头条的一些人好像是老是关心小偷死了如何挽回损失。

小偷是万人嫌万人恨的下贱差事。

小偷偷了户主的毒酒死亡户主不用赔偿。

小偷入户盗窃被狗咬死,户主不用赔偿。

小偷在户主家打滑摔死,户主不用赔偿。

小偷偷盗电力设施被电死,户主不用赔偿。

小偷偷了刹车失灵的汽车摩托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车主不用赔偿。

小偷偷东西慌不择路掉进池子里淹死,失主不用赔偿。

总之,小偷死了,咎由自取。他或他的亲属要获得赔偿,必须提出合法的理由,法律依据,提出户主失主有过错的证据,或者证明户主失主需要分担他的死亡损失。。。


淮北日月升


荒唐的问题颇多,正是对法律的不自信所致,当下的人们不是没爱心同情心,是人有情了法不容情了,见到老人摔倒也想扶,不敢!见到坏人坏事也想斗争,不敢,见到小偷也想抓打,不敢,见到人贩子抢孩子时,也想帮助家长往回抢,不敢!该见义勇为时,也不敢!見到落水者想救时,还不敢!有人问这是怎么为什么都不敢呢?大家都知道一个简单的道理了,就怕引火烧身,吃官事赔巨款,好事不落好谁还敢,敢!敢了?都各自安好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无事,见事躲之绕行,惟恐避之不及,自己也不知道如何做是好,是对,是错,是罪?真的有懵圈之感无所适从?为什么做好事如此顾虑重重呢?都知道为什么?如此这般下去,道德,人性,良知焉能不崩塌?社会又将何去何从之?


鑫挺83563181


必须赔偿。第一铁丝主人赔,乱绑铁丝无警示,第二城管居委会物业赔,监管不力,第三铁丝生产厂家赔,铁丝韧性太好,第四向铁丝厂上游追偿,有钢厂、煤矿、国资委等,第五地球赔,假如没有引力,人家会挂死吗?没准儿起飞了。


16956186


这个问题,感觉有点古怪,不过,不妨碍回答一下。

首先,我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保护合法的权益。

其次,小偷受伤,面临的纠纷是“侵权纠纷”,需要考虑的几大要素是:侵权人,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因果关系,受害人。很明显,本案中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

最后,虽然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可是,这个案例,嗯,我脑洞有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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