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关系”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层面来说,劳动关系就是一方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而且是经过工商登记的企业、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这两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之为劳动关系。

而所谓的劳务关系,法律上没有直接作出定义,双方的关系主要靠双方的自由约定,国家不进行过多的调整与规范。简单概括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特别强调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近日,记者专访了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周婷律师。

【案例】

2014年,48岁的陈女士到一家家政公司做保洁员,该公司却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购买社保。

2018年的某一天,陈女士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全责,陈女士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因为陈女士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陈女士想要获得工伤赔偿,必须先得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她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认为该案已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陈女士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她和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50周岁),故一审判决确认陈女士入职之日起到陈女士50周岁届满之日止这段期间,她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女士50周岁届满之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

【释法】

记者:周律师,看了这个案例,我有一个疑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一直留在单位上班,为什么法院认定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周律师:我国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即便之后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她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记者:那我就不明白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也就相差一个字,它们有什么区别吗?

周律师: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大相径庭,比如说:

1、主体不同:刚才也提到了,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并不特定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地位。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

3、赔偿标准不同: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工者需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赔偿,且受到民法的调整。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保待遇,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没有其他待遇。劳动者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超出后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而提供劳务者的工作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加班费说法。

5、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约束,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合同法》调整。

6、订立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劳动者是有权要求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劳务关系中,法律不强制合同的形式,也没有惩罚性规定。

记者:原来如此,差别居然这么大,那如果像案例中那样,劳动者入职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当时也没有和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她要怎么维权呢?

周律师:这就涉及到举证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就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记者:那什么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周律师: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实际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用人单位也支付过劳动报酬。

记者:刚才我们提到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劳动者要怎么举证,才能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呢?

周律师:这个真需要劳动者平时多注意收集,否则很可能因为没有证据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一般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有以下9类:

1、入职时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2、工资卡、工资条、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胸卡”、“通讯录”、“名片”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

7、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盖章的用人单位文件(用人单位下发的盖章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或盖章的用人单位文件(管理制度等)。

8、录像、录音、照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像、录音。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9、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

记者:就如刚才案例中所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如果继续留在单位工作,那么她在工作中遭受损害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要怎么维权?

周律师:就如同刚才所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那么他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害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陈女士不得就其所遭受的损害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因为工伤是劳动法上的概念,认定工伤的前提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之后才能认定工伤,继而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

若劳动者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向全责司机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记者:听了周律师讲解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获益良多,在本节目尾声,周律师有什么建议与读者朋友分享吗?

周律师:劳动者一旦遇到用人单位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劳动者需要先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续依然可以走认定工伤流程,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至于证明劳动关系,刚才也提到了劳动者平时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等。

其次,在仲裁部门或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持生效判决书到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是劳务关系,则要求接受劳务方按照侵权责任法予以赔偿其相关损失。

最后,劳动者要清楚工伤赔偿标准。也就是应该购买社保而没有购买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向劳动者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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