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不要让“人情”绑架法律!简谈《昆山检察“正当防卫”案》

案件经过如下:

据昆山市检察院消息,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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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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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交通视频图像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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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图像

检察机关认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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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检察院针对此案于2018年9月1日作出的“无罪”正当防卫的认定结果发布

那么,当我看到朋友圈热议的一边倒观点,包括人民日报等官方媒体的赞赏,尤其是看到被疯转的《昆山伤人案,庶民的胜利 》一文,但就题目就让人不免有些为中国法律尴尬冒汗,究竟是庶民的胜利?还是法律的胜利?还是正义的胜利呢?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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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禁扪心自问:请不要让“人情”绑架法律!我们并无权否定上述认定结果,仅仅对民众的情绪一边倒的事实与归还司法认定(裁决)的独立性的对比简谈!!

首先,为了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扭曲事实,故意歪楼,特此解释,此处的“人情”是指一些落后的社会观念,如“死者为大”“只要打死人就是有罪”,以及政府机关“拉偏架”等等。

宝马男砍人反被杀,这个已经不是什么防卫过不过当的问题了,而是“人情”试图绑架法律的又一次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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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现在科技发达,视频无处不在,整个事情清晰明了,不然电动车男肯定会被安上故意杀人罪的罪名。

由上图可见,死者还是有些社会关系的,昆山市公安局明显拉了偏架。

什么叫不要轻信,什么叫不要发布?

事后又爆出死者曾经得过“见义勇为”什么的,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被某些有不良居心的歪了楼。事实上,不论死者曾经得过什么荣誉,有过什么辉煌,跟本案一点关系都没有。以前的成绩不要妄想在这个事情上加分!本案起因,经过,结尾一目了然。首先,是宝马挤了电动车,其次,宝马男不但不道歉,反而动手打人,再然后,打人不过瘾动起了刀,电瓶哥一路退让,终于还是被砍中一刀。

好,先暂停。

砍中人的宝马哥并没有收手,而是继续砍,从法律上来讲,电瓶哥的生命已经受到威胁,而且处于弱势,因为宝马哥还有两个同伙,再不还手,后果可想而知。此时,电瓶哥完全满足正当防卫的各个要素,实施正当防卫理所应当!

网上争论的防卫过当,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典型的“人情”绑架法律!这种言论是基于所谓的“死者为大”“死了人就占理”“只要打死人就是故意杀人”“只要致人重伤就是故意伤害”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风气,并无任何法律依据,毕竟,我国虽然号称法治,但是在实际操作上,相当大程度会被社会舆论,人际关系以及“死者为大”这些传统观念干涉,而且,事后,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士抛出什么死者曾经得过“见义勇为”什么的试图树立死者的正面形象,事实上,稍微冷静想一想就明白,法律讲求实事求是,就事论事,本次事件就只能限于本次事件!

哪怕宝马哥以前是世界冠军,拿过奥运金牌,又或者以前捐款上亿,是大慈善家,在这个事情上,他都是暴力实施者,强势者,不占理的一方,反之,电瓶哥属于弱势方,受侵害方,反击合理合法,无可指责!

我们不能站在
“上帝视角”去要求受害人的反击的时候保持克制。

就好像有人用枪指着你的脑袋,你不能反抗,因为侵害没有发生,刀子插在身上也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已经结束,这种“僵尸条款”只会让施暴者愈发肆无忌惮,被害人畏手畏脚,不敢反抗,因为反抗必然“过当”!

跟“正当防卫”一样,其他法律领域也一直受到传统观念的粗暴干涉。最广为人知的就是“交通事故”,即便是在高速公路撞死人,司机也要负责部分经济赔偿,这在其他法治国家是多么不可思议的事情!

以人为本本身没有错,但是这个只能是一种道德标准,行为规范,而不能在司法层面对神圣的法律进行干涉。法律是神圣的,对就是对,错就是错,这是原则问题。在坚持法律公正的前提下再讲“以人为本”“死者为大”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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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次官方的罪名认定,你怎么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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