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鼓励金融机构聚集发展!资金、用房、融资都有补助!

日前,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印发了《石家庄高新区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方案》,据了解,该《政策》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石家庄高新区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方案》的精神,已于8月15日工委管委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自下发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此《方案》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关系在石家庄高新区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上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且业务经营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方案》从五方面对不同金融机构有不同政策支持:

① 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连续5年给予发展资金支持,前2年支持额度按其对区级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支持额度按其对区级贡献的50% 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其它金融机构,连续三年给予发展资金支持,支持额度为其对区级贡献70%。

② 对新引进的法人型金融机构及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省级分支机构在高新区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按照4: 3: 3比例分三年兑付。若五年内转租、出售,则需要退回补助资金。

③ 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高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8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1.3元/㎡/日。法人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补贴面积不高于2200 ㎡,省级分支机构补贴面积不高于600㎡;法人型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补贴面积不高于400㎡;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补贴面积不高于100㎡。

④ 对在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管且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个人,连续三年给予人才奖励,奖励额度为其对区级贡献的100%,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⑤ 对区内银行机构,从政策执行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照年度内其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发放贷款(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500万元;对区内保险机构,从政策执行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照年度内其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保费收入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另外,《方案》指出,对为高新区金融产业发展、企业服务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经工委管委会研究,可“一事一议”。

值得注意的是,凡入区金融机构实行协议制度,需签订入区协议书。

本规定由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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