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含設計圖紙,佛山一員工被指洩密!遭公司索賠57萬

對任何一家企業而言,商業秘密都是頭等重要的。以往發生過不少離職員工被老東家以洩露商業秘密為由起訴的案例。

一家佛山的建材公司因發現員工通過QQ、郵件等方式與離職員工分享設計圖紙,將二人以及其中一名員工之後任職的公司告上法庭並索賠57萬餘元。被訴員工則稱,二人的分享僅是設計師對靈感、經驗的交流,並不構成洩漏商業秘密。最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案涉圖片不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為由,駁回了該建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聊天記錄涉設計圖,公司稱信息外洩起訴員工

2013年5月,韋力(化名)以設計師身份加入佛山一家建材公司(下稱甲公司),公司以銷售建築材料、陶瓷製品等為主。邱敏(化名)是該公司的另一名員工,比韋力早兩年入職,先是擔任設計師,之後升職為產品設計主管。2015年4月,邱敏辭職加入了另一家經營同類別產品的建材公司(下稱乙公司)。

離職後,邱敏仍然和前同事韋力保持聯繫。2016年6月17日下班後,甲公司市場部的主管黃玲(化名)發現有部分同事電腦沒有關閉,其中包括韋力的電腦。在關電腦時,她看到了韋力與邱敏的聊天記錄,認為其中包含自己公司的產品設計圖樣。之後,黃玲馬上向公司高管彙報,在多名同事的見證下保存了相關聊天記錄,並進行報警。

聊天記錄含設計圖紙,佛山一員工被指洩密!遭公司索賠57萬


QQ聊天記錄。

甲公司主張,韋力自2013年12月份開始,陸續將該公司的設計圖紙、準備用於生產的設計圖紙通過郵件、QQ形式外洩並以此牟利,並將該公司購買的產品設計圖紙以郵件、QQ聊天的形式給邱敏,設計圖紙上的產品大小、顏色、圖案是秘密信息,韋力與邱敏故意洩露、獲取公司商業秘密,侵害公司合法權益,將韋力和邱敏訴至法院。

被訴員工:“發圖”為日常交流,否認洩密

在入職甲公司之初,韋力和邱敏都簽過一份《員工保密協議》,約定在任職期間以及離職以後保守A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產品設計、技術方案、數據庫、技術報告等內容。

庭審中,甲公司提交一份名為“發件箱&QQ聊天記錄”的電子文檔,主張韋力通過郵件向邱敏發送的共13張圖片中包括的信息侵犯了公司的技術秘密,並表示二人明知甲公司的保密制度和自身的保密義務,還故意洩露公司的商業秘密,嚴重損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權益。對此,甲公司向韋力、邱敏索賠57萬餘元,邱敏任職的乙公司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韋力否認存在侵害甲公司的技術秘密及任何商業秘密的行為。他表示,自己與邱敏分享圖片是設計師對設計靈感、經驗相關的日常交流,其所發送的圖片信息不屬於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其中,部分圖紙是其他設計公司提供給同類公司選用的公開素材,有的可在網絡上直接搜索獲得。

邱敏同樣認為,自己與韋力交流的信息並非甲公司所稱的商業信息,有一部分是兩人作為同事正常的交流,屬於私人聊天記錄。

乙公司則表示,不清楚韋力與邱敏的關係,也並未從任何渠道獲取甲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信息。乙公司曾經聘請過邱敏,但邱敏之後已離職乙公司。

“圖片可從公開渠道獲得,不屬於商業秘密”

這起案件有幾個爭議點,其中最核心的問題是:涉案設計圖所示的顏色、圖案、大小是否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技術秘密信息?

技術秘密是為了解決某項技術問題,經由智力勞動得到的設計、程序、工藝方法等。訴爭信息要構成商業秘密,不僅應處於一般的保密狀態,而且獲得該項信息需要有一定的難度。換句話說,如果訴爭信息客觀上已經處於一種可以從公開、正當渠道獲得的狀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願意就可以獲取這些信息,則不應當認定為“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法院認為,案涉圖片是甲公司通過正常交易渠道向供應商購買的,沒有證據表明是供應商專門為甲公司單獨設計的。雖然甲公司稱購買前會有系列的調查與花費較多時間,但該部分設計圖客觀上已經處於一種可以從公開、正當渠道獲得的狀態,即只要他人主觀上願意就可以獲取這些圖片。

同時,案涉圖片的顏色、圖案信息,在圖片進入交易市場之後相關公眾不需要通過創造性勞動而僅需要通過肉眼觀察即可直接獲得,圖片包含的顏色、圖案信息屬於不蘊含經由智力勞動得到技術內容。所以,不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涉案圖片的大小尺寸,屬於直接觀察可得的內容,圖片大小尺寸本身不蘊含任何技術手段,不能夠解決任何技術問題,不屬於技術秘密的保護客體。

綜上,法院駁回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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