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晉資本集資詐騙案罰金3億,到底是先繳納罰款還是先還投資人的錢?爲什麼?

藍色空間號2018


中晉資本被控集資詐騙案宣判了,被告單位國太集團罰金3億元;實際控制人徐勤被判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認定其從2011年開始,非法集資400億,未兌付本金(注意是本金)48億。

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是先繳納罰款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還是先將其個人財產兌付投資人本金?

其實這個問題我此前就說過,對於追繳的集資款部分,肯定是全部直接按比例退還給投資人,這個沒人會動,也不會有人來分。

而對於國太集團的3億罰款和沒收徐勤個人的所有(合法)財產部分,這部分資金,會從集資款之外的財產中扣除和沒收,但是,扣除前,也會經過清算後,先賠付投資人未清償的部分,如果還有剩餘,然後再清償其他債務,比如供應商貨款、場地租金、水電費等等,如果還繼續由剩餘,再進行罰款和沒收程序。具體的法規可以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當然,基本僅僅是退賠投資人這一輪下來,不論是集資款還是被告人自己的合法財產,也沒什麼剩下的了。

另外,還有個問題,根據法院的公告,目前投資人的集資款,公安機關還在繼續追查,清繳中,根據此前公安機關公佈的消息,國太集團非法集資共計400億餘元,絕大多數集資款被國太集團消耗、揮霍於還本付息、支付高額佣金、租賃豪華辦公場地、購買豪車、豪華旅遊、廣告宣傳等,案發時未兌付本金共計48億餘元,涉及1.2萬餘名集資參與人。

這些錢,哪些會被追繳?

其實這個問題,對於很多非法集資案件都有參照作用。比如對於e租寶、錢寶案等等。

我們一個一個來講:

警方認定中晉資本集資款的大致用途:

1.支付利息、業務員佣金;(對於這部分,應該追繳,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但已支付利息部分的追繳難度會很大)

2.公司員工的工資、獎金;(這部分要分開來看,如果是合法的勞動關係,受《勞動法》保護,合法經營部分發放的工資,不追繳,但是非法集資業務相關員工的工資,不受法律保護,追繳,但實際上操作難度較大)

3.房租物業費用;(該部分不能追繳)

4.為虛增業務收入,額外支付貿易補貼及獎勵;(待具體案情定)

5.支付廣告費用;(廣告業務如果正規合法,不能追繳)

6.徐某個人揮霍近5億元,包括購買豪車1.48億餘元、豪宅3億餘元、遊艇1390萬、包機豪華旅遊2300萬餘元;(豪車豪宅等追繳後拍賣,包機旅遊費用無法追繳)

7.購買香港上市公司股權2.5億餘元。(股權在合適的時候變價)

這些款項在追繳後,會以集資款的名義,如果不到48億,就按比例退還給投資人;對於不足48億的部分,前面我說了,就會從國泰集團和徐勤的合法財產中,進行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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