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老公突然拿出10萬的借條,妻子嚇傻了,原來……

夫妻離婚,老公突然拿出10萬的借條,妻子嚇傻了,原來……

“我壓根不知道這筆借款是真是假,更不知道這筆錢用在哪裡了,為什麼要承擔債務?”10月24日,提起這事,李琴氣不打一處來。

李琴說,自己和林強三年前結婚,婚後,林強一直沒穩定的工作,對自己和家庭從不關心,經常和一些所謂的朋友吃喝玩樂,還時常不回家,二人經常為此發生爭吵,現在日子實在過不下去了,她提出離婚時,林強居然說有10萬元外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讓她還錢。

得知林強夫妻鬧離婚,債主聞訊而來,並拿出林強打的10萬元借條,借條顯示,林強在一年前借了10萬元,約定半年後歸還。債主說,林強借錢的時候說是急用錢辦事,事後聽他和林強共同的朋友說,林強拿著這些錢天天請朋友吃喝玩樂了,他在借款到期後一直在催林強還錢,現在得知李琴和林強要離婚,他擔心這筆錢以後無人歸還,於是急了前來討債。

李琴來到人民法院想提起離婚訴訟,同時她也擔心債主會將這10萬元債務算到她頭上。

夫妻離婚,老公突然拿出10萬的借條,妻子嚇傻了,原來……

人民法院法官說,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看這筆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開支。從李琴的情況看,借款雖然是發生在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並未用於家庭生活開支,李琴也未收益,債務應當屬於林強的個人債務,李琴不需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裡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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