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超市偷刀,出去杀人,法院判超市承担15%的责任,这合理吗?

一味的崇拜


首先,真是现代社会惊现“胡芦僧判断胡芦案!”严重的不合法,株连太少了啊,应该这样判:

卖刀的,造刀的,运刀的,炼铁的,挖矿的,产矿的地球,都得弄进来,该女子无罪。我也是无语了!

其次,看看网友们的此事的看法:

1 你被偷了10把菜刀,去报案,是不会受理的。被偷的菜刀杀人了,谁责任?

2 这个推断强,要入室抢劫,就地取材杀了人,就不用赔了吧?受害人自己的责任啊,谁让你家有菜刀;

3 捡地上的石头杀人,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不是也要负责?

4 那么问题来了!那个女的如果花钱买了菜刀呢?

5 刀在厨师手里可以做出美味佳肴,在歹徒手里可以杀人放火。问题在人不在刀!这法官是葫芦僧断葫芦案,智商欠费!

6 别再写评论了。先回家看看菜刀还在不在要紧。

7 工地是不是得派专人看管砖头,我是不是也有责任?

8 我是农民卖了点废铁,是不是我卖的废铁钢?有做成了菜刀?但愿不是。

结束语:声明:本人于XX日在XX地丢失指甲钳一把,本人和这只指甲钳断绝所有关系,有此把指甲钳造成的任何伤害和本人无关,特此声明。


游戏大咖王


好吃不贵饭店开在城市的商业中心地带,由于菜味独特,老板为人热情、服务周到,手松手紧的时候,老板都能圆满解决。客人既满足了面子,又吃到可口的饭菜,所以,好吃不贵饭店在饭店如林的商业区算是站住了脚,老板的腰包也慢慢鼓了起来。

可是人算不如天算,这不,出事了吗!

厨师张某:老板、老板,不好了,我在后厨的两把菜刀刚刚还在用。几分钟的功夫,怎么丢了?

好吃不贵饭店老板:刚才不是安排你将排骨切出来吗?排骨还在这呢,刀谁拿去了?是不是,其他人用了。

厨师张某:没有,我挨个问了。人家都在忙手里的活,刚才保鲜膜没有了。我到储藏室取保鲜膜的功夫刀就没有了,这可愁人,刚买的刀,顺手着呢。

好吃不贵饭店老板:旧家伙还有吧,拿出来先用着吧。一会客人就到了,这道菜是必点的。

厨师张某:怪了事了,那我先用旧的吧。幸亏我刚磨完。

饭店老板左看看右看看,嘴里自言自语着:老张会不会是忘性大,扔哪了,找不到了。得了,再说吧。

过了一段日子,饭店老板和厨师张某将刀的事都忘在了脑后,都忙着各自的活。

有一天,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来到了好吃不贵饭店,态度平和、表情庄重。他们表明了身份,出示了证件,将一份起诉书副本送交到老板手中,并请老板在上面签字接收。

好吃不贵老板当时就蒙了:

咋地,法官,我摊上官司了。是客人吃坏肚子了,还是我卖假酒了,还是我欠人货款了?这都没有啊,我这店生意好,全靠着货真价实、买卖公平、卫生达标啊。

他再细看起诉书内容,原来是厨师张某那天丢的两把刀,被人偷走杀了人,被害人的家属将好吃不贵饭店做为被告之一,告上了法院。

饭店老板一脸的无奈,得了。马上请律师吧,这官司摊得有点莫名其妙。

律师收到委托人的请托后,马上研究案情,起草答辩书。

到了开庭的日子,好吃不贵老板应诉了,也包括丢了菜刀的张某。

在法庭上,法院判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该权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持刀将崔某砍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好吃不贵饭店的赔偿责任,刘某在好吃不贵饭店后厨偷了两把菜刀,且在偷了菜刀后,从好吃不贵饭店大门口顺利离开,并未受到好吃不贵饭店服务人员的阻拦,好吃不贵饭店存在对菜刀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后刘某持偷拿的菜刀将崔某砍死,好吃不贵饭店疏于管理,导致刘某偷菜刀作为作案工具,对该侵害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好吃不贵饭店应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崔某家人赔偿金35万元。

二、好吃不贵饭店应对上述款项中的5.2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好吃不贵饭店老板手一摊:坐家里赔了人家5.25万元。

好吃不贵饭店老板回到店里,马上召集所有厨师、服务人员开会。他严肃要求:从即日里,所有刀具包括带尖的,全部锁入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额外上两把锁,必须我、厨师和前台三人在场时,方可取出刀具等使用。专门设四台监控,包括保险柜、厨房内部全部照到,不留死角。制定刀具等管理制度,每天下班时,全部检身。严看严守,发现问题严惩不贷。至于厨师张某吗,念在跟我开店多年的份上,就不罚钱了,好好跟着我干就得了。

从此,好吃不贵饭店全体员工过上了严格的军事管理生活(类似于元朝五家用一把菜刀的日子)。而厨师老张除了是一名合格的厨子外,又多了一项技能,担当起了全店的安全保卫和看护工作,他说:再抓住偷我家刀的,我先揍他一顿再说。

在元朝时,蒙古族当政者对汉人的生产、生活进行严格限制。比如汉人每二十家被编成一甲,由蒙古人做甲主。甲主的所有花销都要这二十户汉人承担。晚上一更三点之后禁止出行、点灯、活动。为了防止汉人造反,皇家禁止民众田猎、习武、拿兵器、聚众、野行。每五家汉族人才可以拥有一把菜刀,而且这把菜刀平时还要放到蒙古人家里,要做饭时临时借用一下。只有蒙古人同意,汉族人才能生火起灶,汉族人习惯地称管制自己的蒙古人男的为“老灶爷”,女的为“老灶奶”。

以此类推,各大餐饮行业、刀具厂、超市、商场、地摊包括家庭,都建立起了严格的刀具管理办法,幸事幸事!


黎涛微世界


对于这个判决我认为法院判的有些牵强了,因为从法院的判决书来看,法院似乎依据的是安全保障法的相关义务判决超市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呢?这个案件到底属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呢?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

这么解释也许很多人觉得很抽象,不太明白,简单举几个例子吧:比如,我们去商场的时候,有时候会看到‘’小心地滑‘’或者‘’小心台阶‘这样的警示标志。目的就是提醒顾客注意这些安全,如果商场没有进行合理的提示,有些顾客不慎滑倒,商场就要有一定的责任,这就是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本案当中的这种情况,我认为是跟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不一样的。首先商场卖菜刀,这是一个非常合理的,菜刀是人们平时做饭用的,并不是杀人用的工具,何况这是菜刀也不是管制刀具,所以商场卖这个刀具是没有问题的。至于人们买它用来干什么?这是任何一个商场都没有办法控制的。

而法院却认为商场是因为顾客偷了菜刀而没有对顾客进行阻止,这样说商场是不是太冤枉了?首先商场都不知道自己丢了东西,本来商场丢菜刀就够倒霉的了,还要因为这个人拿了菜刀伤人而承担责任,是不是更有点儿不公平了?我认为这两者的前因后果是不搭调的。

如果都是这样判的话,那以后哪个商场还敢卖菜刀,不光菜刀不敢卖,连绳索也别卖了,万一哪个人偷回家了去上吊了,商场也得承担责任,那商场离关门的时间也就不远了!所以我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值得商榷!


任律师工作室


表明观点:法院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超市承担15%的责任,个人持保留意见的态度。

个人看法:

毛某在超市内偷拿两把菜刀,且在偷拿了菜刀后,从超市进口处离开,并未受到超市工作人员的阻拦,超市存在管理不到位。后毛某持偷拿的菜刀将原告之女砍死,超市疏于管理导致毛某偷拿菜刀作为作案工具,对该侵害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过错,法院酌定超市应承担15% 的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法院系根据未经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超市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那么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什么是补充赔偿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以发现安全保障义务的首要宗旨是指对于超市而言其有义务保障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的安全,但是本案发生在超市外,而且刀具系行凶者执行偷窃所得,本身超市也是受害者,所以让超市再来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确实有点过于牵强。

其次什么是补充赔偿责任:简单的说就是毛某的监护人对于死者的赔偿款项无力支付的部分就由超市来承担。

但是如果依据此思路,那么势必会造成一种现象就是,无论是超市还是其他商户其自己的产品被盗窃之后,被犯罪嫌疑人用来伤害他人的,需要为自己的疏忽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也就间接的提高了超市或者其他商户看管好自己物品的“义务”,但是对于自己物品的看管难道不是权利吗?何时演变成为了义务?所以个人认为确实有点不太妥当。


麋鹿说法


看了下,法院依据用的安全保障义务,认为这把刀能够被偷出来,是超市的疏忽,因此最终导致了杀人事件。

个人认为这个逻辑其实很牵强,作为超市,东西被偷了,已经属于受害方了,然后被偷了还要遭遇赔偿?

再说安全保障义务,关于这条的法律规定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通俗就是说,比如我在超市里,饭店里出现时,超市或者饭店应该给予顾客最基本的安全保障,避免我们发生意外和危险,当发生危险和意外时,又能够及时的救助我们。

但是本案件中,首先超市并不在事发地,员工甚至都不知道菜刀被偷了,更不知道对方砍人了,何来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后续救助。除非员工当时已经知道了偷菜刀的是个精神病,并且该精神病本身表现出危害性,然后超市还甚至都不报警,放其离开。

但是超市甚至都不知道东西被偷了,怎么阻止?

不过目前该案已经终审结束了,只能希望以后不要出现类似的事情。

过去经常看见别人调侃说,难道杀人了还要怪别人卖菜刀给你,没想到,这句调侃成真。

刀就是工具,不可能掌握顾客用来干什么,超市没有注意到东西被偷,的确是超市的疏忽,但是本质上这不过说明超市自己是受害方而已,而不是我被偷了,还怪我。


廖彩琳律师


女子超市偷刀,出去杀人,超市却需要承担15%的补充责任,这个案件估计会让很多人该不明白为什么。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那么是否还应该追究生产菜刀的厂商责任呢?

假如有人从砖厂偷了一块砖头,拍死了无辜路人,砖厂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呢?

就好像一家4S店的汽车如果被歹徒偷走,然后撞死了人,4S店是否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我一开始也是顺着这种思维看问题的,后来看了整个案件的过程,发现还有其他原因。



1,原来毛某患有精神疾病,这次偷刀砍杀无辜女童属于病发状态,所以毛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超市则因为管理不到位,让毛某从超市拿走菜刀而未尽到阻拦责任,所以被认定为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里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补充赔偿责任,说白了就是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一方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女童胡某是无辜受害者,而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毛某的监护人显然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应该是考虑到为了让受害者得到相应的补偿,才让超市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

有人会提出新的疑问,如果当时毛某付钱买了菜刀,然后出去砍死了人,超市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如果不用,那么超市菜刀被毛某偷走也应该是受害者了,凭什么还得承担赔偿责任呢?

站在无辜女童一家的立场看,我也希望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但是这起案件的主要责任人是精神失常的毛某,她的监护人才应该承担所有责任。在这里不应该苛责超市管理失职,退一步讲,如果超市工作人员上前拦阻毛某被砍死,岂不是另一种悲剧的发生?毕竟毛某是精神病发作期,她的危险性实在难以估计。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定有不妥之处,只是发出来供大家探讨。


夜雨如书


岭南海心的邀请。上述问题女子超市偷刀,外面去杀人,超市担责15%的责任。认为不合理。?

原因很筒单超市卖的是商品无权过问买商品作什么用或干什么的义务。?何况是偷呢。?

第二法律与道德相互绑架。从民法上讲叫连带责任。既然法院判了,也没什么好办法。?刑事另行解决,那么民事部分判超市担责15%的责任也不违过。


人正不怕影斜


独角兽观点:当然不合理。感觉这案子的法官有点脑洞大开。这种胡乱拉扯,怕是要制造冤大头。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超市没有管好小偷,任由小偷把菜刀带出了超市,因此超市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以超市要承担责任。这种牵扯感觉很牵强。这么联想,为何不追究生产菜刀的厂家的责任,他难道没注意到自己生产的菜刀可能被拿去杀人么?


对于超市而言,简直是无妄之灾。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被人偷了货品已经够郁闷了,结果还需要赔偿。以我们的日常经验,超市防盗,主要靠的就是条形码报警。可是稍有遮挡,条形码就读不到了,报警也就失效了。所以超市根本杜绝不了被偷窃。

所以法院的这种判决简直就是赤裸裸地和稀泥。反正拉着超市赔上一笔钱完事了。殊不知这样搞,只会导致大家对司法失去信任。


律师独角兽


很有争议的案件。争议的点在于地王超市要不要负补充赔偿责任49408元。

一、事件回顾。

2015年11月25日,毛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跟前男友感情纠纷,到地王广场偷了2把菜刀出来,地王广场没有发现。毛某在网吧没有找到前男友,电话联系也被拒接。看到骑车路过的赵某及养女胡某(5岁),毛某用菜刀将胡某砍至重伤,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无辜父亲赵某将毛某,地王广场告之法院。一审判决,毛某及其养父母支付299387.25元赔偿金(毛某有期徒刑13年),地王广场承担补充责任15%即49408元。二审。地王广场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月)。

二、争议在于地王广场的15%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一)法院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法院认为超市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于认为地王超市属于有过错方,毛某的凶器是从超市盗窃所得。依据侵权责任法,地王超市的疏忽跟胡某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地王超市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二)我的看法。

1、有1个疑问,2个假设

(1)如果赵某没有把地王超市列为被告,法院是否会主动把地王超市拉进来。问了几个法院的同学,告诉我应该不会。(标本数不足,无法代表法院)

(2)如果这件发生在超市内部, 把超市列进来,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发生在几公里外的地方。超市是否需要负责?

(3)如果毛某是正常付钱买的菜刀。那之后发生的事情,地王超市应该不用负责。

2、在网上看到一个栗子

如果我们的车子被盗了,被盗后的车子发生事故,我们是不需要承担承认。

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

举这个栗子的律师说如果采用超市这个案件来说,那被盗车子的我们是否也需要承担这个责任。

但是我个人看法,不能这么类比,因为法律对于超市、酒店等大型营利性机构的要求跟高。在超市范围发生的事,超市还是要负责任的。

3、我个人看法是法院把毛某杀人做为近因是没有问题的。但把超市的疏忽作为先决条件是否有失妥当。从因果联系来看,没有超市的疏忽,毛某没有这2把菜刀,确实无法有后续的行为。但菜刀作为流动商品。从菜刀离开超市范围的那一刻,超市对菜刀的后续使用应该不负责任。这个才符合我们普遍的认识。

个人浅见,仅供探讨。

ps:1、法院的裁判文书能够在网上供大家探讨确实是法律的进步。

2、诉讼时间真的太长了。2015年的案件。2018年二审告一段落

3、两审终审。这个案件已经无法上诉了。

4、地王超市可以向毛某追偿。(不认为可以追回来)


行粥


首先,这刀是菜刀,不是凶器;是被偷的,不是给别人的!商场工作人员没有阻拦是因为没有发现,如果发现了,故意放行了,应该承担责任,但从来没有听说自己丢失了东西,还要为小偷的行为负责?这是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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