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執行債務人怎麼辦?多長時間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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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執行法院收強制執行申請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申請執行人就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申請執行人就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1、對於申請執行人申請時都已經向法院提交可供執行財產(一般為首輪查封的財產),但原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申請書之日超過6個月都未能執行完結的

2、對於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並且將該財產線索提交給法院,自申請人提交財產線索之日起,執行法院超過六個月都未執行完結的。

3、對於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在收到強制執行申請書之日超過六個月都未採取執行措施的

需要注意的是這“六個月”不包括公告期間,鑑定、評估期間,執行異議期間,中止執行期間。

一般需要申請執行人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提級執行申請書,上一級法院對提級執行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上一級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符合條件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發出督促執行令,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同時上一級法院也可以選擇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的其他法院執行。


法律知道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的。

首先是向有執行權的法院申請執行,並且執行立案已經超過6個月;

其次是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是執行法院因為什麼原因沒有執行。

滿足這兩個條件之後,準備相應的材料,通過書面的申請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上級法院經過審查以後認為這兩個條件成立,即使不由上級法院來執行,也會指令另一個法院執行或者對執行法院發出限期執行令,限期執行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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