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公安局出台“八项措施” 防止民爆物品流失

黄河新闻网晋城讯 近期,高平市公安局在开展民爆物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台账登记弄虚作假、爆破作业人员签字代签、人员职责不明等监管漏洞。

为切实保障辖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高平公安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辖区民爆物品管控工作,强化民爆物品在领取、发放、清退等环节运行中安全监管,根据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结合高市实际情况,在充分摸底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高平市公安局民爆物品防流失八项措施》,并在全市涉爆单位全面运行。

一是明确监管责任。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领取、清退、出井检身等涉爆环节及涉爆人员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求各涉爆单位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夯实责任,确保职责明晰、工作到位、不出问题。 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管控,成立了民爆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由治安大队牵头,针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

二是建立健全台帐。基建单位在复工前,承建的爆破公司首先必须对该单位民爆物品储存库的实物、手持机信息、台账登记信息进行核对,主要核查三者的帐物是否相符、流向信息是否一致,同时对井下是否有遗留的民爆物品进行清缴,如有两个施工队的单位必须建立两套台账。

三是配齐配足人员。爆破公司必须配足涉爆人员,每个爆破工程项目(即每个基建煤矿)必须安排一名爆破作业项目技术人员总负责,保管员不得少于2人,爆破员和安全员根据建设井数量配备,一个井分三个班分别不少于3人,2个井不得少于6人。

四是实行专卡专用。民爆物品的领取、使用、清退必须由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且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爆破员进行操作,《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不得转交他人使用,《爆破员人员信息卡》必须由本人持卡,在领取、清退环节由本人刷卡,并如实登记编码和数量。

五是专物必须专管。每个单位必须使用专用手持机,由保管员负责操作,手持机、台账全部留在值班室,由保管员本人负责保管,便于随时领取、清退和检查。

六是严格现场监管。领取、发放民爆物品时: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持有两个证)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负责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民爆物品的品种和数量,同时每名爆破员配备一个炸药箱和雷管箱,由本人负责上锁和使用,便于清退回的雷管用于下一班使用(对于清退回的雷管可以不输入手持机,但必须如实登记于台账)。清退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剩余民爆物品品种和数量,全部清退入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对以上三个环节,必须认真填写《民爆物品使用追踪卡》,做到“谁使用、谁签字、谁负责”。

七是严格出井检身。主体单位必须配备民爆检身员和金属探测仪,用金属探测仪对出井人员进行检查,认真登记台账,并由本人签字负责,台账留存2年备查,同时检身室悬挂《出井检身制度》。

八是清点核查到位。严格执行民爆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爆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同时,高平公安在各涉报单位和流动人口集中区域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告知群众民爆物品流失的危害性,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今年以来,共开展宣传活动1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以此推动工作,确保危爆物品不外流、不炸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王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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