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工傷又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能獲得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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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工傷又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能獲得雙重賠償?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條例規定,職工有六種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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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後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複支付。

既是工傷又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能獲得雙重賠償?

看一個工傷案例

孫某是某公司的採購員,2014年5月10日,他在將採購的貨物搬進倉庫的過程中,被一輛私家車碰倒致傷,經鑑定為六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私家車車主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無責任。經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私家車車主和保險公司,孫某在交通事故中獲得賠償近40萬元,交通事故部分處理結束。同年11月20日,孫某被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鑑定為五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孫某向單位提出享受工傷待遇,但用人單位認為孫某已經在交通事故中獲得賠償,現單位只需要補足交通事故賠償不足部分的差額,拒絕全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無奈,孫某再次經過勞動仲裁無果後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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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最終支持了孫某申請全額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孫某所在公司賠償其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近15萬元。

工傷保險是一種隸屬於勞動法體系下的社會保險制度,對職工而言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福利。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賠償從法律性質來看,二者請求權的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不同,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針對該條解釋答記者問也講到“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權而引起的工傷事故。當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工傷職工可以分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既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以普通受害人的身份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可獲得雙重賠償;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賠償之間不存在扣減和補差的關係,即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並妨礙受害人依法全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此可見,受傷職工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請求相應的救濟措施,獲得雙重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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