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平離職事件:2年脫密期,留人難「拴心」

■ 觀察家

希望這起個案的處理,能推動現行的“脫密期”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30天辭職”法律關係的釐清。

這兩天,張小平離職事件刷屏,輿論矛頭最先指向涉事研究所不尊重人才。但9月27日晚間,該研究所發表聲明稱,張小平離職前須在所內非密崗位進行脫密,脫密期為2年。於是輿論風向又開始轉向,很多人指責張小平擅自脫崗,甚至鼓動將其“抓回來”。

國家的保密制度的確須遵守,而勞動者正當自由流動的權利也應得到尊重。就防止重要機密非法流出和部分國企藉口“國家機密”任意卡住人才流動並舉而言,張小平離職事件或許是個典型案例。

我國《保密法》第38條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但“脫密期”有多長呢?《保密條例》只是原則規定,脫密期由相關部門的規章規定。

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的官方聲明稱:張小平的脫密期為2年。2年的保密期並非出自法律規定,這究竟是主管部門的要求還是企業自行設置,2年的時長又是否合理,或許也是接下來的仲裁需要考慮的問題。

此外,《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有“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放人,並通過扣押人事檔案等手段卡人,那也構成違法。這樣一來,《保密法》規定的“脫密期”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辭職機制之間的銜接,就出現了問題。

對此,法律並沒有做出規定,特別是涉及航天行業企業的個案處理,之前鮮有披露,更沒有被充分研究。鑑於此,希望張小平事件能推動這方面法律關係的釐清。

而張小平能不能到民營火箭公司就業的問題,涉及“競業禁止”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期限最多為2年。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要對員工進行“競業禁止”,就得支付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一般是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這樣才能體現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但很多地方的規則是“競業禁止”和“脫密期”不能同時適用,也就是說,既然要求張小平履行脫密期的規定,就不宜再進行競業禁止。

客觀地說,目前此事還有很多關鍵事實還沒得到披露,不過一石激起千層浪的背後,也是社會對國企人才政策的焦慮。之前有些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為“留下人才”,故意設定漫長的審批期、搞單位辭職名額限制、直接扣檔案等。

但找各種藉口“卡人”不是尊重人才。哪怕按《保密法》規定,也最多隻能把人才雪藏2年。所以,讓離職人員脫密無可厚非,但若是拿“脫密期”來蕭何月下追韓信,就會很被動了。

談張小平離職事件,需要以保守國家秘密為底線,也需要以遵守勞動者自主擇業、自主流動為出發點。既然事件正在進入勞動仲裁程序,還是希望案件得到法律上的定分止爭,也通過個案處理,真正釐清現行的“脫密期”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30天辭職”的法律關係。

□沈彬(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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