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辭職年終獎沒了,上門討要遭拒,公司回應:這是福利沒你的!

隨著社會不斷髮展,人們的職業習慣也在轉變,頻繁換職業也不再是新鮮事。但在職業轉換過程中,有很多勞務關係需要理順,一不小心就會讓自身利益受到損害。這不,上海閔行的陳先生就因為離職換工作差點拿不到年終獎。

男子辭職年終獎沒了,上門討要遭拒,公司回應:這是福利沒你的!

據陳先生講,自己2011年10月入職某公司工作,但在2018年1月,因個人家庭原因不得不提出離職。為不給公司造成損失,陳先生還特地在一個合同週期結束後才提出離職的。當然,公司也很快批准了陳先生的離職請求,並辦理了相關手續。

可是在陳先生離職後不久,在和前同事聊天過程中瞭解到,公司發放了2017年度年終獎,但陳先生並沒有收到。陳先生認為,即便自己離職與公司終止了勞動關係,但上一年度自己與其他同事一樣付出了勞動,為公司做出了貢獻,不能沒有自己的呀。

於是陳先生找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終獎。但陳先生的要求遭到拒絕,公司負責人胡某說,年終獎屬於在職員工福利,而陳先生已經離職,這福利不應該有陳先生的。面對這樣的答覆,陳先生很氣憤。雙方在協商無果後,陳先生向當地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了調解。

調解過程中,陳先生堅持認為,他在公司工作多年,2018年年初離職,而年終獎是公司對員工上一年度工作的獎勵,也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公司應當按照自己在2017年的工作表現發放年終獎。但公司代表胡某表示,年終獎是公司發放給在職員工的福利,因此離職的陳先生不在年終獎發放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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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經過調查核實分析認為,某公司在2018年發放的是2017年度的年終獎,雖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但根據相關規定,年終獎應當作為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而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也就是說,陳先生向某公司討要年終獎是合理合法的。

在理清脈絡後,調解員找到公司方和陳先生進行調解,但某公司依然對支付陳先生年終獎持有異議,認為陳先生已經不是公司的人了,而且在合同中也沒有約定一定要支付陳先生年終獎,因此拒絕支付。

針對某公司的做法,調解員指出,本案中陳先生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均未涉及年終獎發放問題。但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所以也必須遵循同工同酬原則。因此,某公司拒絕向陳先生髮放作為離職前勞動報酬的年終獎的做法是錯誤的。

調解員解釋說,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年終獎一般應該定性為工資,而既然是工資,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剋扣。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業績與個人表現確定工資標準。在離職員工已經全年提供勞動,且工作業績符合年終獎發放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僅憑其已經離職就不予發放年終獎,有違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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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解員反覆說理說法下,陳先生和胡某均作出讓步,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某公司支付陳先生2017年度年終獎7000元並當場履行。(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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