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未生效期間,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流淚谷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婚內強姦

婚內強姦主要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妻子的行為。

從婚內強姦行為的概念上看,理應由法律進行調整規範。但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等規範中並沒對婚內強姦進行明確的規定,僅有家庭暴力的侵權性規定。

在我國現今法院對於婚內強姦的刑事責任採取部分肯定的立場,基本原則如下:

1. 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且在夫妻正常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婚內強姦不構成強姦罪;

2. 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已進入離婚訴訟階段,婚姻關係已經進入法定解除的階段,雖然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但不能推定妻子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婚內強姦構成強姦罪;

3. 婚內強姦的丈夫處罰刑法一般較強姦罪更輕。

雖然離婚判決尚未發生效力,但丈夫與妻子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

在此情況之下,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進行懲處。


律師說


對於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一般來說,正常的夫妻之間發生性關係是夫妻雙方的義務,甚至法律也規定了,如果夫妻一方不能進行正常的性生活都屬於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如果一方提出離婚都可以進行判離的。所以正常情況下是不存在婚內強姦罪的問題的。

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現在已經感情破裂,並且已經把離婚提到了日程上,特別是已經到了離婚訴訟期間,或者夫妻之間已經簽訂了分居協議,此時如果一方還強行要求與對方發生性關係,就需要另當別論了。

因為此時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對於這方面的要求顯然不是出於情願的, 雖然法院的判決還沒有正式生效,但其實夫妻這個身份已經是名存實亡,特別是此時,另一方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如果一方強行與其發生關係,那麼很有可能是違背了婦女的意志,而強姦罪的最關鍵的核心內容就是一方是否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而在婦女的這個範疇中並沒有排除妻子這個身份,所以,此時很有可能會涉嫌強姦罪。

另外,如果一方是採用暴力的方式強行要求與對方發生關係,即使不被認定為強姦罪,也有可能會認定為是故意傷害,或者家暴等其他侵權行為。

所以建議當事人對這一問題還是要冷靜處理,不要因一時衝動而犯下不可磨滅的錯誤。關於婚內強姦的案例,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還是存在一定的爭議的,但是有些判決依然是得到了支持的,所以建議大家不要鋌而走險。


任律師工作室


根據題目的描述,從司法實踐來看,此案中,丈夫已經構成強姦罪了。

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此案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並沒有將丈夫排除在外。

但是婚姻有其特殊性,性是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的題中應有之義,夫妻雙方的互相忠實義務裡就包含著雙方對各自性權利的獨佔性,所以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司法實踐還是理論上,都不認為這是強姦犯罪。

雖然司法實踐不認可這是婚內強姦,但是如果丈夫的強迫行為給妻子帶來傷害,那是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虐待罪的,還是可以進行法律制裁的。

如果是婚姻關係的非正常存續期間,比如雙發因為鬧矛盾長期分居,雖未離婚,但是感情確已破裂,或者如題中這種情況,離婚判決已經作出,雖未生效,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丈夫強行發生性關係,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是可以構成強姦罪的。

2015年12月底,海南就發生一起這樣的案例。2013年,女子與丈夫登記結婚。婚後,丈夫整天不務正業,而且還頻繁家暴,雙方經常發生爭吵。女子提出離婚,但丈夫不肯,並以人身安全進行威脅。女子只好離家在外打工。2015年底,丈夫突然態度轉變,同意離婚,打電話讓女子回家辦手續。回到家的女子,卻被丈夫強行帶至出租屋,捆綁在椅子上強行發生性關係。趁男子事後休息時,女子跑出門報警。最終,男子被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打虎拍蠅


婚內“強姦”是否屬於強姦?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個問題到現在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婚姻關係正常期間,婚內“強姦”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強姦

何為強姦?強姦是指違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所謂的婚內強姦,就是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這裡主要的問題在於婦女性的自主權。


兩個人結婚領取的結婚證,就相當於一份契約。同居生活、進行性生活都是這個契約的一部分。

與對方結婚,就包括對對方性的承諾,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這是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都認可的常識。

婚內婚姻關係正常期間,性對於雙方來說都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權利可以享受,義務也必須承擔。


最高法院在1989年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因而可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

因此,我們可認為,性行為是夫妻正常生活的內容且系影響夫妻感情的重要內容之一。不能發生性行為成為夫妻離婚的理由,那麼發生性行為就是夫妻關係的男女雙方所擁有的權利。

所以,婚內丈夫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係,並不完全侵犯妻子性的自主權。


幾年前發生了一個特殊的案例:

一戴面具的男人闖進泉州一工廠的宿舍,搶走了女工阿燕身上的 35 塊錢,並且強姦了她。

幾天後,案犯歸案,卻發現,案犯就是阿燕的丈夫。

原來,阿燕的丈夫懷疑阿燕出軌,就暗中跟蹤阿燕,但他並沒有什麼發現。

為了警告阿燕,阿燕的丈夫戴面具偽裝成陌生人強姦了自己妻子。

阿燕知道真相後,表示不追究。

檢察院認為阿燕夫妻倆的感情沒有破裂,阿燕丈夫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這個案例很特殊。

特殊之處在於:當時與阿燕發生性行為時,肯定是違背阿燕的意願的,因為,阿燕當時根本不知道那是她丈夫所為。

但檢察機關意識到,阿燕和她丈夫的感情沒有破裂,阿燕也不希望追究其丈夫的責任,才最終將其教育後釋放。


二、婚姻關係非正常期間,婚內“強姦”可以認定為強姦

婚姻關係的非正常期間,一般指雙方在進行離婚訴訟期間,或者是在一審判決離婚,但判決書尚未生效期間,還包括雙方簽署了分居協議在分居期間。

離婚訴訟開始,一般表明婚姻一方對待婚姻的態度,是其要結束這場婚姻,並正在通過法律的途徑進行解決;

簽署了分居協議,相當於對當初的“契約”進行了修改。

要結束婚姻提起訴訟,及對雙方都認可的分居約定的履行,當然也包括雙方之間性的關係改變。


上海曾發生過一個案例:

王某是上海某公司的職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兩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

法院作出准予離婚的一審判決。判決尚未生效,王某來到原住處,見其妻錢某也在,便欲發生性關係。遭拒絕後,王某即反扭錢某雙手強行實施性行為。  

法院認為雖然准予離婚的判決書雖尚未生效,但雙方對離婚判決均無異議,兩人均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王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最終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根據法律規定: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在這裡,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所在,其實,縱觀我國法律的規定,並沒有把妻子排除在外。

而有些國家法律文明規定強姦罪的對象是無婚姻關係的女性,而我國法律卻沒有這樣的規定。


所以說,在離婚判決書未生效期間,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涉嫌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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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還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按照道理來說,只要離婚判決書沒有生效,你與老公還是合法夫妻,老公和你都有要求對方履行性愛義務的權利。所以,這種情況下你老公與你發生性關係不構成強姦罪。



前些年,有人曾經提出過“婚內強姦罪”的概念。但這個概念的提出,遭受了諸多爭議。僅僅是法律界的人士中,就不乏反對者。所以,“婚內強姦罪”一說僅停留在探討階段,並沒有寫進法律當中。

當然,如果你老公違揹你的意志,並有證據證明因你老公強行與你發生性關係而給你造成了嚴重傷害後果的話,法院還是會酌情處理的。這在以前就有判例,你不妨自行百度。但如果你不能夠提供“因你老公強行與你發生性關係而給你造成嚴重傷害後果”的證據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這種案件的。

總之,就目前來說,還沒有“婚內強姦罪”的法律規定,你在離婚判決書還沒有生效之前還與你老公是合法夫妻。一般情況下,老公強行與你發生性關係還不能用強姦罪去判定。


鄉鄉鄉鄉下人


這是嚴重的犯罪,尤其是女性朋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答案是肯定構成犯罪,這是毋庸置疑的,保護女權是有法可依的。(我不知道其他問題那些留言的人是怎麼想的,明明是強姦罪,你們卻當成了熱鬧在看。)

我鄭重的糾正某些人的錯誤答案,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法律明文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就是強姦罪。這白紙黑字寫著呢,我就不知道那些個頂著厲害的頭銜的大V是怎麼說出“夫妻關係(法律界定的)沒有解除,還不存在強姦一說的”。不是我這人願意挑毛病,而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這容不得半點瞎掰,我必須糾正你,不然你就會誤導讀者。

我先來說說我查閱資料後對結婚證與合法夫妻的理解:

結婚登記證是我國為確定男女雙方是“法律上認可”的合法夫妻而頒發的證明。當離婚後,會變成離婚證,也就是說你拿到離婚證後後,從法律角度上講,你們已經不是合法夫妻關係了。但是,假設你們是情侶或性伴侶,發生性關係只要是自願的,就沒有任何問題。只要是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法律上是無法定義成強姦的。記住,是自願的。但如果不是自願的,那就是強姦,跟有沒有結婚證是沒關係的。

離婚判決書未生效期間,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是構成強姦罪的。

但是,凡事講究一個證據,如果沒有監控,丈夫又沒有對妻子進行毆打、虐待、人身傷害等,是很難被認定為強姦罪的,如果有上述行為,那不僅僅是強姦那麼簡單,還包括故意傷害、虐待等罪名。

所以構不構成強姦罪與你們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沒有任何關係,只要你能拿得出證據,那你的丈夫就是強姦。

最後我加粗加上一句,我是個男人,但我深深的知道,一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就是強姦。


實體店老王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情形,應當認定構成強姦罪。

1、刑法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我國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

2、強姦罪的構成。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一般認為,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強姦罪。這裡,法律對於行為人與被強姦的婦女之間的關係,並未將夫妻關係排除在外。就是說,從刑法規定本身來看,夫妻之間仍然可能構成強姦,只要符合強姦罪的構成條件即可。

3、婚內強姦。婚內強姦之所以不被關注,主要是因為行為人與婦女之間存在夫妻關係。一般認為,夫妻之間的性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夫妻之間在發生性關係時,是否出於自願,或者是否採用的暴力等方法,有時難以認定。基於倫理等考慮,不應將婚內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認定為強姦犯罪。不過,隨著社會觀念的進步,對於婚內強姦的案例已經出現。這主要發生在夫妻關係的特殊時期。比如分居期間、離婚訴訟期間。

4、回到題目。從題目來看,雙方的離婚判決已經依法作出,但是,基於上訴期的規定等,該判決尚未生效。在此期間,雙方正處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時期。這裡,丈夫強迫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依法應當認定構成強姦犯罪。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當然算強姦。法律規定只要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就是強姦。別說兩人正在鬧離婚,就是正常的夫妻,女方不願過性生活時,男方強上也是強姦,即“婚內強姦”。不過一般正常的夫妻關係,即使發生這樣的事也不會走法律程序,誰也不希望自己的丈夫因為自己而坐窂。

兩人既然馬上要離婚了,該男仍忍不住要發洩獸慾,可見這個男人的人品。雖然有的戀人或夫妻在分手和離婚時會打“分手炮”,我們不去置評是否合適,但最起碼他們是在平等自願下發生。

性生活是兩個人的快樂!而強姦是建立在別人痛苦基礎上的慾望發洩!一個正常而有風度的男人是不會做這樣做的。這樣不尊重女人的男人確實不適合起生活,去坐牢也是罪有應得!




隨心所欲127929471


構成強姦罪,這是沒有爭議的

強姦罪一般是指違背婦女意志,發生關係。但涉及到婚內關係,因為另一方也有需求,所以一般強迫不構成強姦罪,但在特殊情況下,仍然構成。

在司法實踐中常體現為下幾種:

第一,處於離婚訴訟期間;

第二,法院已經判決離婚,但是判決書還未下達的階段;

第三,雖然法院未判決離婚,但是夫妻間因感情破裂而長時間分居,或雖然有登記結婚,但是並未進行同居。

以上幾種情況,一般會構成強姦罪。


匠心法意


*結婚就是合法性生活,都要離婚了還上,算不算強姦?女人願意就是合法,不願意就是強姦,簡單點行不行!再說了生孩子就是女人,女人連做愛的權利定義都不能決定,那還搞毛線,做雞多就好,起碼沒那麼多強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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