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弥补期限的特别规定

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摊销期限不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3、企业清算时,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6、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

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7、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8、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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