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差不多每個人都會有一個工作群
生怕錯過了什麼重要信息
最近,浙江寧波一職工王女士
因為在下班時間
未及時在微信工作群內彙報工作而遭到辭退,
儘管在寧波市總工會的幫助下,
王女士成功維權拿到了應得的賠償金,
但這一事件所引發的網絡熱議卻未降溫
問題來了!
回還是不回?職工能否拒絕?
網友熱議
網友“淺倉小南”就對下班後在工作微信群裡談工作十分反感。“已經下班了,而且事情也沒著急到必須立刻解決,卻要求必須回覆。我感覺自己的休息時間被‘綁架’了。 ”她說。
從事銷售工作的包先生也表示,因為這些即時通信工具,自己已經成了“7×24小時”全年無休的公共客服了。“客戶不分時間、假日,只要有事微信留言就能找到你!以前打電話我還能裝沒接到,微信簡直逃都逃不掉!不論休假還是下班,都感覺不到放鬆,壓力非常大。”
網友“阿涼”發帖說:“寧願在辦公室加班,因為回家後還是避免不了電話微信找上門,根本不分工作日還是節假日。想要認定為加班,但是既沒有證據,又都是碎片時間,維權太難!”
用下班時間完成工作任務應屬加班
下班之後,職工有義務“時刻準備著”接收指令、通知並及時回覆嗎?如果佔用時間較長,是否屬於隱形加班?
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法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唐毅認為,理論上職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在下班時間發佈的工作指令。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列舉了幾種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情形:
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此外,用人單位違法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其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加班工資怎麼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列舉了幾種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情形:
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此外,用人單位違法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其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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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不應該回?職工能否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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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工人日報、宿遷FM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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