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慶縣法院首發調查令力破執行難

近日,鶴慶縣人民法院在執行張某紅申請執行李某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向申請執行人的代理律師簽發了調查令。這是鶴慶縣人民法院建院以來首次使用調查令破解執行難題。

鶴慶縣法院首發調查令力破執行難

案情:2016年11月,張某紅、李某生及陳某發三方達成協議,約定張某紅將其在紅河縣某某石材有限公司45%的股權轉讓給李某生,由李某生支付股權轉讓款188萬元,並於2016年11月22日前付清。因到期後李某生未履行義務,張某紅訴至鶴慶縣法院,2017年7月6日經該院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李某生應於2017年12月31日前歸還張某紅借款,並從2017年7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工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到期後李某生仍未履行義務,申請人張某紅於2018年1月11日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受理後為快速高效地查明案件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經申請人申請,向申請人的代理律師簽發了(2018)雲2932執調1、2號調查令,由其持令向雲南省紅河縣國土資源局和政務局對被執行人在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的股權情況進行調查。

鶴慶縣法院首發調查令力破執行難

調查令制度是鶴慶縣人民法院全力破解執行難的又一重要舉措。該制度的實施藉助了律師隊伍的法治力量,既可以使當事人能夠更多地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增強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能力,又可將執行法官從繁雜的查人找物工作中解放出來,使執行人員能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其他執行工作中去,從而有利於提高執行效率,最大限度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鶴慶縣人民法院李子發、楊婷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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