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錦:試行「捕訴合一」辦案工作機制

富锦:试行“捕诉合一”办案工作机制

富锦:试行“捕诉合一”办案工作机制

9月19日,富錦市院研究通過了《富錦市人民檢察院試行“捕訴合一”工作暫行規定》,全面試行“捕訴合一”辦案機制,將審查逮捕、延長羈押期限審查、審查起訴、訴訟監督等刑事檢察職能整合,對於檢察環節的同一刑事案件,由同一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辦理,全程負責批准逮捕之後至一審判決之前檢察環節的各項辦案工作。

富锦:试行“捕诉合一”办案工作机制

01

確定分案流程

一是對於提請批准逮捕、直接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由案管部門受理後,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隨機分案至承辦檢察官,該檢察官對其後續的審查逮捕、延長羈押期限審查、審查起訴等進行全程辦理。二是原案承辦檢察官調離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的,由案管部門將案件隨機分配至該部門其他參與輪案的檢察官。三是隨機分案以後,對於分案處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事實或者法律上存在關聯的案件,追捕、追訴的案件,不批准逮捕後重新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等,由承辦部門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將案件分配至原案承辦檢察官辦理。

02

確定“捕訴”與訴訟監督銜接機制

一是檢察官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機關在刑事立案、偵查活動中的違法線索的,隨案開展監督。二是檢察官發現審判機關在審判活動中的違法線索的,隨案開展監督。三是認為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法需要提出抗訴的,由對該案提起公訴的檢察官辦理;發現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法需要提請抗訴的,由查明監督事由的檢察官辦理。

03

確定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一是擬作絕對不批准逮捕、存疑不批准逮捕、絕對不起訴或者存疑不起訴的,應當經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經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檢察官仍認為應當作絕對不批准逮捕、存疑不批准逮捕、絕對不起訴或者存疑不起訴處理的,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二是案管部門結合“捕訴合一”辦案的新要求,依照《富錦市人民檢察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對“捕訴合一”案件,在一審公訴案件辦結後啟動評查,對案件辦理的全流程進行全面檢查、綜合分析,根據評查規定和標準對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辦理質量進行評定,並對案件形成整體質量評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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