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所关注的权利意识

农民所关注的权利意识

摘要:农民所具有最根本的权利意识,可能就是维护耕作土地不受人为因素影响的权利,这是农民自发的权利意识。不管农民自身认识到与否,还有其他的权利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不讨论此种情形下权利意识的局限性,随着国家和社会对于“三农”问题的关注,相关政策越来越多地会介入到农民权利意识中,从而引发传统农民权利意识的变化,可以把这种权利称为—政策导向型权利,在近年来政策导向型权利意识的出现,对农村社会的基层秩序产生深刻影响,相应地产生积极或消极作用。

关键词:政策导向;权利意识;认识变化;社会秩序

对于农民权利以及其种类的探讨,很多学者对此都进行了分析,但是关注大都集中于农民权利的利弊,以及如何让农民认识、争取到这种权利,对于权利意识变化而导致社会秩序的变化关注较少。尤其是在从前的历史中,农民的小农阶级属性[footnoteRef:1]决定着其权利意识的局限性,即使有变化,也被认为是微弱的,因为其最基本的权利意识依然是保障耕作的权利,对于其他的权利,认识不到或者是无法付诸实践,不过是历史的循环。

这种观点在过去国家政权“不下乡”的情况下[footnoteRef:2],弱国家权力下,农村是完全自治的,比较符合。现如今的状况已经完全改变,尤其在我们国家目前行政权力不仅下乡甚至下村,即使在最偏僻的乡镇也有行政机构,并且国家对于农村的关注逐年上升,出台的相关政策可以直接影响至农村,这就为强国家权力下的政策发挥作用提供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意味着政策性的权力对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影响也会增加,之前农村地区封闭环境下,对于权利的诉求是缓慢的,甚至是循环原地踏步[footnoteRef:3],现如今可以随着政策性导向的变化,快速改变,并且趋向多样化、多变性。

虽然现在农民对于土地权利的诉求依然是主导,但是已经不是从前的单一诉求所指,权利意识与政策导向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的结果,可以如表一所示。

表一 政策导向型农民权利意识关系

农民所关注的权利意识

注:拐点方向为可能产生的正反作用

例如在某个村落,假如城市要在这个村落进行拆迁,引入商业项目,那么这时候村民会对自身所拥有的土地更加重视,这里的权利意识虽然也是土地诉求,但显然有了新的含义,首先从土地的性质来说,宅基地、农耕地是不一致的,每户所拥有的面积是不一样的,其次,每个人对于政府提供的条件满意程度也是不一致的,村干部和普通村民所处的角色也是不一致,最后每户所分的补偿款也是不一致的,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改变了该村原本的社会秩序。在这里,显然是因为出台了需要拆迁的政策,对该村产生了如此巨大、根本性的影响,我们对于这种权利诉求的变化显然不能忽视,沿用过去的名称显然也是不合适的。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类似的政策性影响会在今后更多地出现,由此产生的权利诉求可以称作政策型权利诉求。

一、政策性权利意识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

政策性权利意识的存在,不是现代社会独有的现象,也不是突然出现的。农村地区的政策性权利诉求,在历史上很早也出现过,比如在古代每当号召农民起义,口号总会包含“耕者有其田”的诉求[footnoteRef:4],再例如我国50年代的土地改革运动,“斗地主、打土豪、分其地”[footnoteRef:5]也是政策性对农民参与土地改革的影响。对于农民自身而言,这时候的政策性所影响的深度是有限的,归根结底还是对于土地权利的诉求,因为这时的土地诉求单一地是为了获得土地耕作权利,自给自足,解决温饱问题,人们无暇顾及这种权利诉求的拓展,其居于次要地位。甚至在地价较低、城市化刚开始的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初期,影响依然有限。可见,政策性权利意识是一直存在的,只是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条件下,广度和深度有所区别。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对农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加之城市化不断的交融,社会文明的进步,土地被赋予的意义和价值远远大于历史任何一个时期,除了耕作之外,土地可能成为补偿衡量的标准,可能成为富含煤炭、天然气、石油等资源的价值高地,也可能成为交通必经之地,这些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显然农民对于土地的关注点不再仅仅是耕作诉求。在政策性导向权力无处不在的今天,结合现实的变化,农民出现政策导向型权力意识不可避免。

二、政策型导向型权利意识加强的影响

上文中已经分析了出现政策型导向型权力意识是必然,随着法治社会和农民权利意识推进,加之倡导政策直接“入村”,类似的政策对农民权利意识的影响可能会增加,我们该如何考虑这种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是对农村社会秩序的冲击。冲击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积极的一方面在于可以鼓励更多的农民关注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并在现实中可以体现,可以不断增加对于国家和政府的认同和信任。同时政策型导向权力的实施,最终的目的是达到政策制定者的目的,农民权力意识的增强有利于避免更多政策的失效,关注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促进了政策的落实性,显然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而消极的一面在于,政策导向型的权利意识的产生本身并没有错,而是受限于现实的各种因素,这种权利意识可能被有意无意地利用,从而对社会秩序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而且难以消除。我们以近年来出现的村落拆迁矛盾为例,本来只是拆迁的个体利益协调问题,处理不好就变成了警民矛盾、农民与政府的矛盾,不论谁对谁错,这显然夸大了个体事件矛盾的严重性。出现这些现象,对于社会秩序的冲击是非常大的,尤其在社交媒体异常发达的今天,更不应忽视舆论导向的负面影响。负面影响不仅仅是对外的,也有可能是对当事人本身的,再以拆迁为例,由此产生的利益纠葛导致兄弟反目、父子反目等等,显然也极大地破坏了家庭和睦,社会秩序稳定也无从谈起。

其次,是对基层政治体系的影响。现有的基层政府已经覆盖到了乡镇一级,在各个自然村落也基本上都有村长和党支部等成员[footnoteRef:6],农村地区的行政权力实施在体制上实施已经没有了障碍,随着体制的不断完善与进步,现有的基层行政组织会保持相对的稳定。但是农民政策性导向的权利意识的加强,可能对现有相对稳定的基层政治体系产生影响,这里我们依然可以列举现实中的例子进行说明,Z村地理位置优越,得益于近年来临近城市扩张,Z村的地价飞速上涨,由于部分村民对补贴款和集体建设用地分配的不满,合议在下一次选举中更换现任村书记,而村里又有类似不同的利益诉求的村民,也各自推选自己的候选人,最后甚至出现候选人贿赂村民的现象,导致基层民主选举体系被破坏,恶性竞争不断,原有的以德、以能力为导向的选举,变为了私人利益实现的工具,基层事务管理混乱,政府的公信力遭到极大破坏,普通村民的利益也无从保障。以上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因为政策型导向出现的权利意识,一定要在政策制定之时就应加以考虑,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影响做好应对预案,否则一旦等到问题出现时,即使解决了,依然会对基层政治的稳定产生破坏作用,短期内基层管理体系的稳定也难以恢复。当然也可能会产生积极影响,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对于政策导向的理解更加透彻,积极参与到政策的落实中,既保障了执行政策的效果,又极大降低了行政成本。

三、规避政策型导向型权利意识的负面作用

政策型导向型权利意识产生的负面作用破坏力巨大,而对于大多数当局者农民来说,可能还意识不到,其会持续、直接地破坏着基层政治秩序,最终牺牲的还是自身利益。这种影响随着政策越来越直接地进入农村地区,愈加明显,规避其负面影响有着重要意义。

从国家层面来说,无疑应该让政策的制定更加科学化、实证化,提倡政策的垂直落实,也就对于政策制定的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政策的发出,会直接影响到个体农民的利益,而个体农民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必然会对政策提出不同的利益诉求。依托基层政府机构的实际考察,对政策进行讲解,引导农民学习利弊,最大化地减少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个体农民层面来说,应当认识到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什么,现时代的权利意识所包含的影响因素远比过去多,改变传统近视利益观念,分清长远利弊,跳出历史局限,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

四、结论

农民政策导向型的权利意识,今后大到国家治理,小到地方治理甚至是基层自治,会长期持续地存在。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变化,行政权力的规范化、法制化,新型的政策导向型的权力意识会走向多样化、复杂化、个体化,对农村基层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正确处理好这种权利意识,使其能够发挥促进政策落实、发挥监督的积极作用,对于促进农村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然也应正视这种权利意识觉醒所产生的负面因素,警惕其对基层治理稳定的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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