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南陽市政府應依法、及時對村民進行回遷安置

「时评」南阳市政府应依法、及时对村民进行回迁安置

近日,據媒體報道,河南省南陽市七年前舉辦的全國“農運會”,該市最有實力的“大房企”萬政集團為政府分憂,主動承擔城中村改造,並承諾讓村民們兩年內入住新房。但至今七年過去了,村民們也只能“望房興嘆”。此新聞也曝光了由此“農運會”引發的政府和開發商系列違規違法等問題。

開發商為支持政府舉辦“農運會”建設分憂,犧牲掉了一部分開發商利益,政府回頭給予一定優惠政策作為補償和回報,這本身並無不可,也在情理之中。畢竟在商言商,誰都不能要求開發商為城市舉辦“農運會”當慈善家,無償奉獻。

但是,開發商對支持舉辦“農運會”有功,不能成為今後違法的通行證,必須一碼歸一碼。

在法治社會,遵紀守法是政府、企業、公民必需共同堅守的底線原則,誰都不能逾越。這決定了開發商只要在徵地、售房方面存在違法犯罪行為,政府職能部門、執法部門就必須依法進行處理和給予處罰,這是政府的基本職責所在。反之,政府部門對開發商存在的違法犯罪行為置之不理,視而不見,這種行政不作為實質上就是失職、瀆職。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及時介入調查處理。

在新時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大背景下,各地黨政主要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的要求,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行政,推動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從這個角度說,對於南陽市開發商涉嫌的違法犯罪問題,以及當地政府部門可能存在的行政不作為等現象。當地黨政主要負責人不能繼續隱身迴避,選擇沉默是金,必須直面這些問題,負起推進法治建設的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而不是讓政府的公信力繼續損耗下去。否則,就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對他們予以問責。

事實上,相比較開發商為支持舉辦“農運會”所立的功勞而言,上千戶的村民才是真正做出巨大犧牲和貢獻的人,他們直接獻出了自己的住房和土地。地方政府不能讓村民獻出了自己的房屋和土地之後,卻遲遲不能住上屬於自己的住房之中,始終租房子過日子。這太沒道理,寒了人心,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但這並不等於拆遷之後,政府和開發商就可以不及時對被拆遷的居民進行會回遷安置,一直拖拉,通過發放“過渡費”的方式讓村民租房子生活。

再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換句話說,對拆遷居民的回遷安置不該遙遙無期,必須按照當初協議的規定,讓村民如期住進回遷房,這是政府和開發商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否則,就屬於違約行為,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安居是每一位老百姓的心願,是關係民生的大事。因此,對於拆遷七年還未回遷安置的村民,地方政府必須把村民回遷安置擺放在優先位置,應當儘快依法履行拆遷安置協議,嚴格落實24個月過渡期的條款,儘快讓村民住進屬於自己的房子之中,並對因違約給村民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這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

校對:韓湘子

「时评」南阳市政府应依法、及时对村民进行回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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