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憑證到底有哪些?國稅總局最新解讀來了!

2018年8月30日上午9:30,國家稅務總局在官方網站進行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文字直播。大白總結為:

銀行利息單不能稅前扣除、體檢費個稅、明確扣除憑證辦法、從個人購買支出憑證等關鍵問題,詳情見下文。

稅前扣除憑證到底有哪些?國稅總局最新解讀來了!

實務問題包括:

1、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如銀行)用利息單代替發票給予企業,而沒有按照規定開具發票,28公告發布後,必須統一按照規定開具發票。

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從有利於納稅人原則考慮,在此之前發生尚未處理的相關涉稅問題,如果各地根據總局要求有具體規定的,可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建議按照此辦法執行。

為方便各位閱讀,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國稅總局最新解讀

2018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發佈,以下簡稱《辦法》)。

......

(四)起草理念

1.該放的放開

《辦法》在非增值稅登記納稅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個人小額零星交易、境外交易、企業費用分攤等方面,明確收款證明、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既可以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又可以減輕基層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工作負擔。

......

(六)主要內容

2.主要原則

打通了“不合規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換開合規外部憑證——因特殊原因不能換開——具有相應資料可以證實支出真實性——允許扣除”

這一稅前扣除管理流程,既兼顧了徵管效率,又尊重了客觀實際,還貫徹了誠信理念,切實有效保障了納稅人的正當權益。

3.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的納稅人主體為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七)具體解讀

1.概念和分類

《辦法》第二條規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這是企業所得稅首次對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和內涵進行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提出了支出要實際發生、要與取得的收入相關且具有合理性等原則性要求,稅前扣除憑證是這些要求的直觀體現。

《辦法》第八條規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分類,旨在為納稅人提供實際操作指引。

  • 消除以往“發票是唯一稅前扣除憑證”的理解誤區。
  • 企業經營活動的多樣性決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多樣性,如企業支付給員工工資,工資表等會計原始憑證作為內部憑證可以用於稅前扣除;
  • 發票是主要的外部憑證,但不是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
  • 外部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企業很多業務支出,許多情況下還需要內部憑證與外部憑證聯合佐證,方可證實其真實性,如企業的折舊,不但需要購置時的外部憑證發票,還需要內部憑證折舊提取明細賬。

......

3.稅前扣除與稅前扣除憑證的關係

稅前扣除憑證是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企業支出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4.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時間要求

企業應在支出發生時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但是考慮到在某些情形下企業可能需要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因此,《辦法》規定了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

5.稅前扣除憑證與相關資料的關係

企業在經營活動、經濟往來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協議、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在某些情形下,則為支出依據,如法院判決企業支付違約金而出具的裁判文書。以上資料不屬於稅前扣除憑證,但屬於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真實性的資料,企業也應按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履行保管責任,以備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人員核實。

在某些情形下,企業發生的支出不會伴生合同協議,而是支出依據,企業也應將這類資料留存備查。如法院判決企業支付違約金而出具的判決文書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支出依據。

6.境內支出的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要求

(1)增值稅應稅項目

A.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企業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凡對方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必須以發票作為扣除憑證。以往一些企業(如銀行)用利息單代替發票給予企業,而沒有按照規定開具發票,本公告發布後,必須統一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否則,相關企業發生的利息,將無法稅前扣除。

B.對方為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企業與一些單位發生交易,這些交易雖為應稅勞務,但這些單位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無法日常開具增值稅發票,此種情形,可以用代開發票或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如從政府機關、團體收購廢舊物資,這些單位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要麼代開,要麼以收款憑證即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C.對方為個人且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即企業與個人發生交易,且與該個人應稅交易額未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起徵點的,企業支出可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以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等政策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具體標準按照各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但是,如果個人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不屬於應稅項目的支出,如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稅金、土地出讓金、社會保險費、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公益事業捐贈支出、向法院支付的訴訟費用等,一般情況下按以下規定處理:

A.對方為單位。企業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如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B.對方為個人。企業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7.未取得合規稅前扣除憑證的補救措施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能夠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3)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三)現場提問

1.請問劉司長,有些企業會發生一些不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支出,比如給消費者個人的小額電子紅包或優惠券,這些支出難以取得對方出具的收款憑證或其他憑證,請問該如何處理?

答:為支持企業創新與發展,《辦法》對不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具有一定的彈性。《辦法》規定,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未堅持要求企業取得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或其他憑證。但是,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企業仍須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彈性管理的同時,也體現了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規範性特徵。

2.請問劉司長,這個辦法是自2018年7月1日執行,那以前年度或者2018年上半年發生事項能否按照《辦法》執行?

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從有利於納稅人原則考慮,在此之前發生尚未處理的相關涉稅問題,如果各地根據總局要求有具體規定的,可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建議按照此辦法執行。

......

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進行解答

問:單位組織員工體檢,並統一向體檢單位支付體檢費,體檢支出由單位統一核算,未發放到個人名下,這類福利員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於任職受僱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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