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夜间、都是女性,网络约车均被害,滴滴等平台该承担何责任?

三年前是女教师,三年后是空姐;三年前是深圳,三年后是郑州。

日前,据媒体报道,某空姐在郑州夜间通过滴滴平台预约顺风车之后,遭遇意外被害,而滴滴顺风车司机有重大作案嫌疑。该案件一经公布,再度引发社会各界对包括滴滴等在内的网络约车平台公司以及网约车业务安全保障责任的探讨。

事实上,乘客通过滴滴等平台约车遇害事件,并非孤立,三年前在深圳也曾发生一起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女教师的案件。

很多人不解的是,遇害事件到底是偶发问题,还是存在管理漏洞?到底是犯罪嫌疑人手段高明?还是接单平台准入门槛太低?对于类似乘客遇害事件,包括滴滴等在内的平台公司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悲剧重演:前有深圳女教师,今有郑州空姐遇害

同是夜间、都是女性,网络约车均被害,滴滴等平台该承担何责任?

据媒体报道,2016年5月3日凌晨,南山公安分局高新派出所接到事主报警,称其妻子钟某(24岁)5月2日晚在南山高新区搭乘一辆网约车(后经核实车牌为假冒车牌)到宝安沙井。22时15分,再次打电话联系其妻子时,手机已关机,无法取得联系。

接报后,南山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侦查,于5月3日中午,在宝安区发现涉案车辆,之后在宝安区一出租屋内抓获嫌疑人潘某(24岁)。经审讯,嫌疑人潘某交代其于5月2日21时许在其某快车平台上接到钟某后,将其车辆开至某偏僻路段,持刀逼迫钟某交出身上财物,之后将钟某杀害(尸体已找到)。

随后,2016年5月3日晚上10点半,滴滴出行发布公告称:目前初步核实,案发时,该乘客乘坐的是我们平台上的顺风车,我们发现,嫌疑人潘某是用其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车牌号为粤B6S8N3)在顺风车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但案发车辆的牌照(粤C2S8N3)系潘某临时伪造。

据媒体报道,2018年5月6日,一名空姐在郑州市航空港区搭乘一辆轿车赶往市内时遇害。嫌犯是一名滴滴司机,身上携凶器,作案后潜逃。郑州警方已锁定“空姐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案嫌疑人,正全力抓捕。

此外,由于遇害者也是通过滴滴预约的顺风车,滴滴先后发布了两个声明,其一是对遇害家属及公众的致歉,其二是悬赏征集犯罪嫌疑人行踪信息协助破案。

同样是5、6月份,同样是夜间,同样是女性,同样是顺风车,三年前已有惨剧发生,三年后悲剧再度重演,很多人不禁疑问:是之前的教训平台没有吸取?还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高明?

此外,对于发生的悲剧,滴滴平台需要对此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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