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發現妻子懷了別人娃 丈夫想撤銷房屋產權贈與

結婚本是高高興興的事情,可廣州番禺一男子林強(化名)在婚後一個多月,無意間發現妻子張琳(化名)與另一男子聊天記錄,發現妻子在婚前早已懷了別人的孩子,並和該男人繼續來往。為此阿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自己贈與妻子的50%房屋產權,他能拿回財產嗎?

2016年8月22日,林強和妻子結婚後,在未經父親和兄弟姐妹同意的情況下,偷偷將番禺區一處房產的50%權屬變更給張琳。

此房產是2012年由林強父親出全資購得,權屬人一欄僅有林強名字,但他父親與兩個兒子、一個女兒簽訂了協議書,對該房產的產權和使用作了安排,禁止林強未經同意擅自改變房產權屬。

在發現妻子的“秘密”後,林強覺得妻子故意隱瞞真相跟他結婚,屬於欺詐,“應該退還房產、彩禮金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

原來從2015年10月開始,林強按約定每月支付1000元給張琳作為開支,已支付了13000元;2016年8月25日—9月5日,林強和父親將彩禮錢分三筆轉賬,合計5.8萬元。

可面對丈夫的懷疑,妻子張琳辯稱,2016年7月底她發現自己懷孕,婚前雖和兩個男人交往,但一直認為林強是孩子的父親。隱瞞懷孕的原因是胎兒在3個月之前容易流產,按照家鄉風俗婚前懷孕時不能告之外人,所以選擇暫時隱瞞懷孕的消息,結婚擺酒後再告知丈夫。

此外,在她看來,懷孕時發生在婚前,婚姻關係尚未建立,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對於50%房產產權轉讓,張琳認為是林強為了跟她結婚,主動提出贈與的,不存在受欺騙、脅迫的情形。

2017年2月孩子出生,經鑑定,林強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此案爭議焦點在於涉案房產是否屬於贈與。

地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結果:一審法院判決,准予兩人離婚。林強與張琳名下的位於廣州市番禺區的房產歸林強所有,並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張琳不服提出上訴,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依據:在審理中,廣州中院未對是否有意隱瞞懷他人孩子的事實進行認定,原因是無法查實,此外關鍵原因在於張琳在婚後不久生下前男友的孩子,這對林強來講都是無法接受的,並由此產生撤銷贈與的事由,為此以構成“欺詐”為由撤銷贈與的做法,不在考慮之列。

現婚姻已因張琳單方面的原因而破裂,林強贈與房產的真正目的未能實現,其權益受損。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為維護婚姻家庭領域良好的道德風尚和倫理觀念,廣州中院認為林強有權要求撤銷贈與,取回已贈與的房產份額。

(何生廷 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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