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發布涉不動產登記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發佈涉不動產登記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發佈涉不動產登記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發佈涉不動產登記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隨著不動產價值的日益提升和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增強,不動產登記類行政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為了規範不動產登記行政行為,保障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登記類案件進行專題調研,並於今天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發佈涉不動產登記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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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不動產登記行政案件情況如何?

2013年至2017年,二中院共審理不動產登記類案件211件。其中,一審2件,二審208件,再審1件。

北京二中院發佈涉不動產登記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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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涉不動產登記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發佈涉不動產登記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未盡到審查義務為由申請撤銷不動產變更登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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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郭某與房主邱某就涉案房屋簽訂了買賣合同,隨後辦理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籤約手續。之後房主邱某將該房屋進行了抵押,某行政登記機關對涉案房屋辦理了抵押權登記,並頒佈了被訴他項權利證書。郭某得知後起訴某行政登記機關,請求法院撤銷被訴他項權利證書。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行政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審查時沒有對此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未能通過其管理的網籤系統核查到涉案房屋此前已出售的事實,在未進行必要的進一步核查的情況下,某行政登記機關逕行作出被訴抵押登記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遂撤銷了被訴他項權利證書。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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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以未盡到審查義務為由申請撤銷異議登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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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與蔡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共有房屋登記在蔡某名下,蔡某一直不同意將房屋變更至雙方名下。王某因涉及離婚房屋分割,向某行政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某行政登記機關遂作出異議登記。後來王某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提出上訴後,在二審期間撤回上訴。後,蔡某起訴王某要求離婚,一審法院作出調解書,蔡某與王某離婚。後,蔡某向某行政登記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異議登記,某行政登記機關遂對異議登記予以註銷。之後蔡某將房屋出售。王某對該註銷異議登記的行為不服,遂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註銷異議登記。本案中,王某向某行政登記機關提交了材料,申請了房屋異議登記。後,王某據以申請異議登記的離婚之訴法院已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蔡某作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向某行政登記機關提交了註銷異議登記申請書、《民事調解書》等材料申請註銷異議登記,某行政登記機關注銷房屋異議登記行為,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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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原告的起訴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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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康某起訴稱,1987年其取得祖產的一間的產權,2005年其取得換髮的產權證時發現房產平面圖多出了標註“灰6”的房產。經查,某房屋管理局於1993年取得“灰6”的產權證。康某認為標註為“灰6”的房屋侵犯其相鄰權和物權,於2016年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某房管局名下的“灰6”房屋產權證書。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被訴產權證系1993年製作,康某於2016年提起訴訟,已經超過法定期限20年且缺乏正當理由。因此駁回了康某的起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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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因基礎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而撤銷不動產登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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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蘇某為涉案房屋所有權人,蘇某的親屬與案外人簽訂了《買賣房協議書》將涉房屋出售,並辦理了被訴房屋所有權證。蘇某知情後提起民事訴訟,涉案《買賣房協議書》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無效。遂,蘇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機關頒發給案外人的被訴房屋所有權證。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被訴房屋所有權證的頒發系基於房屋買賣而發生,某機關受理涉案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申請後,對房屋原權屬及權屬發生轉移依據的有關材料進行了審查,並作出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相關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因作為房屋轉移登記和頒證行為基礎事實的《買賣房協議書》被生效民事判決確認無效,被訴房屋所有權證頒發的事實基礎已不存在,故被訴房屋所有權證應依法予以撤銷。綜上,一審法院撤銷了被訴房屋所有權證。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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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原告與被訴不動產登記行為不具有利害關係被駁回起訴

北京二中院發佈涉不動產登記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鮑某向一審法院訴稱,其房屋與鄰居的房屋之間有一塊國有空地。其鄰居長期佔用國有空地進行違法建設,原因是某機關違法將該空地劃入其鄰居的房產證附圖。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其鄰居的房屋產權證上的附圖信息。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鮑某所訴行政行為系房屋權屬行政登記行為,但鮑某並非涉案爭議土地的使用權人,其與所訴房屋權屬行政登記行為之間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係。其主張權利的性質實為相鄰權,但其所主張的相鄰權已通過或可再次通過民事訴訟予以主張,故鮑某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因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了鮑某的起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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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是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不動產的行政登記行為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等多項權利。

供稿:北京二中院

攝影:王鑫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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