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起源

如今的我們都生活在一個法律健全的時代,凡事有法可依,成為我們生活行事的準則,那麼,這些法律有時從何而來的呢?——我們各個國家法律制定時相互參考,相互完善,但追根到底這一切法律的起源卻來源於這裡。

上帝在西奈山上傳下十條誡命,十條誡命約束人的行為舉止,屬行為之約,講述的是道的標準,屬道德律法,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常對違背良心做出的行為指責為“不道德”,就是相對於十條誡命而言,在說他觸犯了十條誡命,違背道的德就叫“不道德”。世界上的法律最初的制定就是以十條誡命為精神基礎的,在此基礎上條條槓槓的不停細化、延伸。

昨日的文章已述十誡,不再累述,另外,神在定下十誡的同時也補充了一些條例。如下:

對待奴僕的條例: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倘若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侍主人。

“人若賣兒女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女兒。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這是在那個時代,面對僕人、婢女的憐憫精神

懲戒暴行的律例:

”打人以至於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此例體現故意殺人與過失殺人的處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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