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電動車載人橫過機動車道 母子二人雙雙受傷致殘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3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十字路口處,原告袁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後乘其子李某)由北向南橫過馬路時,適有被告王某駕駛小轎車由西向東行駛,電動自行車右側與小轎車左側前部相撞,造成兩車損壞,袁某和其子李某受傷。袁某和李某遂分別將王某和車輛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醫療費等近80萬元。

事故發生後,原告袁某和李某被送往北京市某搶救中心救治,經診斷,袁某右髖臼骨折、右髖關節中心性脫位、骶骨骨折等多處骨折,而剛滿十一歲的李某左右兩側的股骨幹均為粉碎性骨折。經鑑定,袁某的傷殘賠償指數為30%,李某的傷殘賠償指數為15%。

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袁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袁某對該認定不服,提出複核。後交管部門做出複核結論,認定袁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信號且未按規定橫過機動車道發生交通事故,是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最終認定袁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事故責任的劃分。庭審中,袁某提出事故地點是路口不是路段,事故認定書認定路段的地點是錯誤的,應由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但根據袁某由北向南道路出口處所設置的轉彎標誌及公路中間施畫的雙黃線、雙白線等事實,袁某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觀點。最終法院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及查明的事實,確定由袁某承擔60%的責任。由被告王某車輛投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的部分,由保險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擔。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袁某及李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2萬餘元。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此外,《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人和乘車人不得搭乘電動自行車、人力貨運三輪車、輕便摩托車;不得違反規定搭乘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本案中,李某違規搭乘母親袁某電動自行車出行,且當袁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時,未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橫過機動車道時也未下車推行,是事故發生的主因。

在此,法官提示大家,駕駛電動自行車前,一定要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的相關交通法規,橫過機動車道時一定要下車推行,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同時,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時不可載人,行駛中應佩戴頭盔、護膝等必要的護具,一旦發生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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