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調查

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調查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明確規定可以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刑。這是基於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為主,以懲罰為輔的處理原則而做出的考量。而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重視社會調查,更有利於提升辯護工作的效果。

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調查

一、社會調查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移送的關於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前後的表現、監護教育等情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況的書面材料,法庭應當接受。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對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調查。

同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並製作調查報告。作出調查報告的,在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結合案情綜合考慮,並將調查報告與案卷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並製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人民檢察院開展社會調查,可以委託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及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調查,社會調查報告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據上可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法院均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調查,調查的內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前後的表現、監護教育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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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調查的啟動和操作

社會調查的啟動主體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法院。除此以外,如果辦案機關均未啟動,辯護律師也可以自行調查,並將調查報告提交辦案機關。

實踐中,公安機關啟動調查的很少見,檢察機關和法院啟動社會調查的相對多一些。而檢察機關和法院啟動社會調查也並不一定是辦案人自己去做,很多時候囿於工作時間的安排,一般會委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社會組織進行調查。因此,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家屬來說,應當緊跟社會調查的具體開展。筆者曾經接待過一個關於緩刑適用意見的調查,嫌疑人家屬在知曉法院已經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發函徵求緩刑適用意見,但是並未跟進後續具體工作,導致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了不適用緩刑的意見。這種結果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無疑很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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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的內容和形式

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個人經歷、家庭概況、在校表現、個性特點、興趣愛好、社會活動以及監護人、居委會(或村委會)對該未成年人一貫表現的反映、案發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學校、單位、家庭的態度、實施涉嫌犯罪行為前後的表現,受害人遭受犯罪影響的程度、對犯罪人的態度以及是否與未成年犯罪人達成了刑事和解等。同時社會調查報告中應當儘量附有證明這些客觀事實情況的相關材料,如證明未成年人在校表現好的證書複印件以及相關評價人簽字的證言等。除了上述內容以外,還應該包括對犯罪原因分析和提出建議。犯罪原因分析的內容應當建立在對被告人客觀背景資料調查的基礎上,並綜合了被調查的各方意見,具有一定的主觀傾向; 建議主要包括:是否應當被取保候審,是否應當被批准逮捕,是否可以不起訴,是否可以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適用緩刑等並說明理由,這項內容也應當建立在對被告人進行充分調查和犯罪原因分析的基礎上。社會調查還可以請具有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知識背景的專業人士提供幫助,這樣利於對未成年人進行針對性的矯治,使其在犯罪後儘快迴歸社會。

社會調查報告的形式。從調查的方式來看,有實地走訪的,有發信函的,有打電話的;從報告樣式看,有公文報告的,有以表格形式直接填寫的或者調查筆錄樣式的;但社會調查報告不管採用什麼方式樣式,反映的內容都應當比較直觀,而且比較規範。報告應當設計為兩個部分,即客觀內容和主觀分析內容,客觀內容便於向控辯雙方以及訴訟當事人公開,並在法庭上質證;主觀內容限制公開,主要用於對案件處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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