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房屋空置稅須先對「空置」合理界定

針對我國房屋空置率比較高的情況,近日有相關人士提出,應將房地產稅分拆成能夠精準遏制投機的消費稅、流轉稅、空置稅和物業稅四個稅,來“燙”平房地產泡沫。

所謂“房屋空置稅”是指對房地產商開發完成後銷售的商品房過度空置或房屋的所有者空置達到一定時間段後,根據空置年限採用累進稅率所徵收的懲罰性稅負。拿到了房子鑰匙,但是卻沒有入住,這種情況在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國房屋空置率相對較高,不同城市的空置率有所不同。目前,我國部分大城市住房空置率已接近或超過10%的國際警戒線。房屋空置不但浪費了稀缺的土地資源,而且也造成了資源佔有的不公平。因此,筆者認為,當前情況下徵收房產空置稅很有必要,但對於“空置”如何定義必須十分明確。

其實,“空置”是比較難定位的。譬如:一戶人家有7套房子,一個星期內每天換一個地方住,這算不算空置?有的兒女大了,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了,父母為子女提前幾年購買房子,但子女還沒談朋友、還沒成婚,房子只能空著,這算不算空置?一家有多套房子,租給別人住,這算不算空置?有的業主購房後,房屋要裝修,裝修完以後還要通風、透氣,新房可能一兩年都住不進去,這算不算空置?有的全家去了外地打工或者做生意,可能幾年都回不來,房屋空置在那裡,這又算不算空置?所以,房屋空置稅要想真正實施恐怕還有很大難度。

收房屋空置稅是應該的,但目前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對“空置”進行明確的界定。有關部門只有對“空置”劃出明確的界線,明確什麼樣的房屋屬於“空置房”,徵收空置稅時才能減少各種矛盾的發生。有關部門可以在一些“空置率”比較高的城市進行試點,研究制定當地試徵房屋空置稅的規則、標準,制定出相關配套措施,研究徵稅的範圍、程序、步驟及內容,以及徵稅的基數、稅率等等,在絕大多數民眾認可的情況下再真正推開付諸實施。

對“空置”有明確的定位,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人投機炒房。造成住房高空置率高的最主要因素,就是少數炒房客的投機炒房行為和房地產開發商的捂盤惜售。而投機炒房又是推動房價高漲的原因之一,徵收房屋空置稅與限購政策相配套,可以說很大程度上也是打中了投機炒房行為的七寸,能夠有效打擊投機炒房行為,更好穩定房價。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房屋的居住率。對於擁有多處房產而又閒置的房主,可以促使他們出租或出售自有房屋,對抑制房租、房價過快增長,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另外,房屋居住率高了,也可以使物業增加收入,提高物業管理的積極性。所以,收取“房屋空置費”可謂一舉多得。但最關鍵的是,必須對“空置”進行明確定位,防止各種矛盾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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