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泸溪县法院开展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秋季攻势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和环境资源司法保障需求,深入地开展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秋季攻势活动,10月15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滥伐林木一案,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50—80元不等的价格将五位村民位于洗溪镇一责任山的马尾松买下,双方商定由李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5年3月至2016年初,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责任山上的马尾松,并加工成松原木,后运往外地销售。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共砍伐马尾松49株,折算立木蓄积37.6144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马尾松、杉木,数量较大,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具有可以从轻、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

今年来,我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高院、州委、州中院、县委关于加强污染防治攻坚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理念,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目的,重点审判了一批涉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严厉惩治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为新时代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促进了“春雷行动”的稳妥有序开展。

文章出处:泸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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