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一民間借貸案判決3年未執行,牽出「聲威集團」違法增資

核心提示:事發陝西銅川,一起因民間借貸而引發的糾紛,判決三年多來仍難執行。這背後到底有多少難言之隱?

銅川一民間借貸案判決3年未執行,牽出“聲威集團”違法增資

身處糾紛漩渦的聲威集團。記者 趙鋒/攝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趙鋒 報道

號稱擁有西北最大水泥生產基地的陝西聲威建材集團下屬的銅川聲威建材有限公司(簡稱聲威建材),曾經兩次增加註資引發多場行政官司。

事實上,在聲威建材增資違法的背後,還隱藏著原始小股東舉報其違法增資的糾葛。

民間借貸,執行遭變數

陝西省銅川市因煤炭、水泥行業興盛一時,民間借貸亦隨之流行。

2014年初,在銅川市做水泥生意的焦印丁,給同樣做建材及房地產生意的朋友許道上,以月2%的利息出借500萬元借款。然而,該筆借款到期後,許道上因生意陷入困境,逾期難以償還。

2015年7月,焦印丁無奈將許道上告上法庭,經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銅川中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一份(2015)銅中民二初字第00008號民事調解書顯示,被告許道上自調解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歸還焦印丁借款500萬元,利息按合同約定月息2%計算至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如逾期不履行,利息按相關法律執行;同時被告許道上歸還焦印丁貨款649550元;銅川聲威特種水泥公司(簡稱聲威水泥)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前的2015年4月14日,焦印丁向銅川中院申請要求將許道上在聲威建材5%股權凍結。該院於當日作出(2015)銅中民保字第0000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該股權,且當日送達銅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過,上述調解書生效後,許道上並未如期還款。焦印丁向銅川中院申請強制執行。(2015)銅中執字第00064-1號執行裁定書顯示,該院依據已經發生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於2015年8月31日向被執行人銅川聲威特種水泥公司、許道上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許道上返還焦印丁借款500萬元及利息120萬元,返還貨款649550元。由此,法院依法凍結、扣劃許道上、銅川聲威特種水泥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693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價值的財產。

2015年11月26日,銅川中院就該執行案件再次作出一份執行裁定書。這份(2015)銅執字第00064號執行裁定書載明:本院在執行過程中,經查被執行人許道上在銅川聲威建材公司持有5%的股權,該股權已經依法查封,並進入評估階段,因評估週期較長,申請執行人同意退出執行程序。

然而,焦印丁介紹稱:“2016年在上述股權進入評估階段,聲威建材設置種種障礙導致評估中斷,最終被法院退回。在二次評估時,我們突然獲知聲威建材採取增資的方式,將許道上5%的股權兩次大幅稀釋至0.97%,並且辦理了工商登記。由此,嚴重影響了我的合法債權的實現。”

2017年1月18日,銅川中院作出(2016)陝02執恢23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銅川聲威建材公司於收到裁定之日起30日內,以許道上5%股權應分配收益,直接向焦印丁支付750萬元。

不過,聲威建材對此不服,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但此後被銅川中院駁回。聲威建材還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陝西高院)複議,2017年陝西省高院(2017)陝執復執80號執行裁定書,又將銅川中院的執行異議裁定撤銷,併發回重審。

聲威建材稱,許道上的5%股權已經轉讓給該公司,其5%股份也沒有分紅權益,且公司是否分紅是由董事會及股東會自行決定。

據焦印丁出示的一份證據顯示,2015年聲威建材分配利潤7億餘元。他表示,聲威建材的上述5%股權已經被凍結,故聲威建材的異議不能成立。

聲威建材辦公室主任劉廣鵬也向記者證實,該公司確實提出了執行異議,原因是公司堅持認為,對於許道上的5%股權分紅,應由公司決定,法院無權干涉。

在上述執行案相關執行異議裁定被陝西省高院發回重審後,銅川中院於2018年3月5日出具(2018)陝02執異3號執行裁定書裁定,變更該院做出的(2016)陝02執異10號執行裁定書的主文部分為:凍結被執行人許道上在異議人銅川聲威建材5%股份的股權收益,凍結期間不得隱匿、轉移,凍結期一年。

銅川中院政治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該執行案仍在法定程序中。”

牽出蹊蹺增資股東會議

值得關注的是,在上述借貸案執行過程中,銅川聲威建材被指不顧法院凍結其股東股權事實,亦未向股東許道上通知,就進行了兩次增資。同時,銅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亦涉嫌違法,在2015年4月14日銅川中院凍結許道上股權後仍對銅川聲威建材2015年11月及2016年3月兩次增資行為進行了工商登記,致使該公司股東許道上股權被稀釋。

由於許道上在銅川聲威建材的股權被稀釋事關焦印丁民間借貸權益的執行,因此,焦印丁於2017年初,向銅川耀州區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狀告銅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請求法院確認銅川工商局2015年12月2日及2016年3月28日對銅川聲威4.03%的股權變更違法,並撤銷其非法的股權變更登記行為。

耀州區法院(2017)陝0204行初9號行政判決書對此判決,銅川工商局對銅川聲威建材的股權變更登記違法,並撤銷其兩次股權登記行為。銅川工商局不服,向銅川中院上訴。不過,銅川中院(2017)陝02行終字13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耀州區法院的上述判決,改判為:撤銷銅川工商局2015年12月2日及2016年3月28日對銅川聲威註冊資本變更登記行為。

焦印丁表示,儘管對該行政判決沒有確認工商局行政違法仍持不同看法,但撤銷了其對銅川聲威建材兩次增資登記行為卻令他欣慰。

2018年初,焦印丁向耀州區法院申請執行上述行政判決,耀州區法院立案執行後,銅川市工商局向該院遞交一份函件稱:據銅川中院行政判決書,我局撤銷了2015年12月2日及2016年3月28日對銅川聲威註冊資本變更登記行為。

與此同時,銅川聲威建材對上述行政判決亦不服,並於2018年初,向陝西省高級法院申訴。2018年8月10日,陝西省高院作出(2018)陝行申37號行政裁定書認為:“焦印丁作為許道上的債權人,其與銅川市工商局對聲威公司註冊資本變更行為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焦印丁依法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由此,陝西省高院裁定,指令銅川中院再審該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

銅川市中院政治部上述工作人員向記者稱:“目前該案仍在再審程序中”。而銅川市工商局一位主管法律事務的副局長對此表示,該局在對聲威公司註冊資本進行變更登記時,曾依據總局的有關文件精神,並且是在請示省工商局後進行的。既然現在法院判決撤銷登記行為,那麼我們堅決執行法院的判決。

一個重要的細節是,許道上給法院提供的一份證據顯示,其並未參加銅川聲威建材上述兩次增資的股東會,也未接到公司通知其參加。許道上還查閱該公司上述兩次增資文件,發現兩次增資舉辦的股東會涉嫌作假。比如,2016年3月18日,銅川聲威建材在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參加人中有股東趙某湖。而同一天,與之相關聯的另外兩場股東會分別在浙江蘭溪、陝西西安召開,文件上顯示趙某湖也參加了。由此他認為:“同一個人能分身參加三場股東會,不符合常理。”

據稱,焦印丁向工商部門舉報上述涉嫌工商資料作假行為後,許道上曾接到過聲威建材方面的電話,要求他補辦相關股東會資料,但被他拒絕。

銅川聲威建材辦公室主任劉廣鵬則對於該公司的上述兩次增資行為中有關情況答覆記者稱:“我向領導彙報後,回覆你們。”但截至記者發稿前,未收到相關回復。

原標題:500萬借款糾紛引出的增資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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