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打牙祭」,還魚入河補過錯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為貴陽市的禁漁期,貴陽市政府部門每年都會對此進行公告,但仍有少數人員因法律意識淡薄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胡某某、萬某某系來築務工人員,因當日未施工,二人為“打牙祭”,利用電瓶、電線、竹竿自制了電魚工具,一起在本市金翠湖水域電魚,後被巡邏至此的民警抓獲。

為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按照“司法辦案+生態修復+教育宣傳”模式,實現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檢察官摒棄單純就案辦案的觀念,在依法辦案的同時積極開展對犯罪嫌疑人的法制教育,讓其真誠悔罪,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性,表示願意對生態進行修復,彌補自己的過錯。同時檢察官積極與本院生態保護局及區農水局等部門溝通商談如何更科學、更合理的進行生態修復 。後兩名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導意見主動購買了上千尾魚苗在本市金翠湖進行了投放,對生態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修復。

非法捕撈“打牙祭”,還魚入河補過錯

近日,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檢察院對胡某某、萬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舉行相對不起訴公開宣告會。會上,檢察官首先宣佈了胡某某、萬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鑑於胡某某、萬某某犯罪情節輕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認罪、悔罪情節,對胡某某、萬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隨後,檢察官再次對胡某某、萬某某用電魚的行為進行訓誡,重點圍繞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及產生的法律後果進行釋法明理。該案的處理,不僅使胡某某、萬某某認識到自己行為所產生的危害,受到相應的處罰,而且修復了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從源頭上加強了對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也加強了群眾的法律意識,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今後的實踐中,該院將根據實際情況,豐富生態修復方式,促進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參與到環境修復中。

非法捕撈“打牙祭”,還魚入河補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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