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打牙祭”,还鱼入河补过错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贵阳市的禁渔期,贵阳市政府部门每年都会对此进行公告,但仍有少数人员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胡某某、万某某系来筑务工人员,因当日未施工,二人为“打牙祭”,利用电瓶、电线、竹竿自制了电鱼工具,一起在本市金翠湖水域电鱼,后被巡逻至此的民警抓获。

为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按照“司法办案+生态修复+教育宣传”模式,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官摒弃单纯就案办案的观念,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制教育,让其真诚悔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表示愿意对生态进行修复,弥补自己的过错。同时检察官积极与本院生态保护局及区农水局等部门沟通商谈如何更科学、更合理的进行生态修复 。后两名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导意见主动购买了上千尾鱼苗在本市金翠湖进行了投放,对生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复。

非法捕捞“打牙祭”,还鱼入河补过错

近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举行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告会。会上,检察官首先宣布了胡某某、万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鉴于胡某某、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对胡某某、万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随后,检察官再次对胡某某、万某某用电鱼的行为进行训诫,重点围绕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法明理。该案的处理,不仅使胡某某、万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从源头上加强了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也加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今后的实践中,该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丰富生态修复方式,促进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参与到环境修复中。

非法捕捞“打牙祭”,还鱼入河补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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