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爲的定義與政策

2019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定義與政策

2016年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第30號令,《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將公務員考試誠信和紀律問題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該法律不僅對公務員考試製度和程序進一步規範,並且對考試不誠信和違紀的規定進一步細化,還加大了對違規違紀的懲罰力度。

首先,公務員考試違規違紀和不誠信行為範圍很廣,不要想當然的認為“不作弊”就可以了!小到填寫虛假報考信息,再到考試夾帶、抄襲,大到協助他人提供作弊器材、試題、答案和其他幫助等都屬於違規違紀和不誠信行為。考生有違紀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都會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其次,公務員考試違規違紀的懲處力度很大,不要想當然的認為“取消考試資格”而已。根據違紀情節嚴重行,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同時,《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華圖教育報考鮑老師提醒大家,還需要注意雷同試卷也可能被認定為作弊!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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