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分類方利於精準治理「醫鬧」

更為細緻全面的懲戒規定,更長的懲戒期限,顯然有利於抑制部分病患及家屬有恃無恐的心理。

■ 社論

更為細緻全面的懲戒規定,更長的懲戒期限,顯然有利於抑制部分病患及家屬有恃無恐的心理。

日前,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和衛生健康委等28個部門(機構)聯合印發了《關於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下稱“備忘錄”),旨在打擊暴力殺醫傷醫以及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等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這引發廣泛關注。

就在前幾天,北大第一醫院孕婦家屬傷醫事件、蘭州男子非正規時間開藥遭拒後暴擊醫生事件等,持續引發輿論關注。

在此背景下,28個國家部門(機構)擬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聯合懲戒,顯然也是對社會多發案件和輿論關切的回應——要知道,28個部門(機構)聯手治“醫鬧”等問題,實屬罕見,足見有關方面對該問題的高度關注。

這些年來,為打擊“醫鬧”和傷醫等行為,國家多部門曾聯合下發相關文件。2016年3月,原國家衛計委等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規定,醫療糾紛責任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對多次到醫療機構無理糾纏或揚言報復的患者及家屬群體,列清單重點關注。這些都頗具針對性,也讓傷醫案件數量大為減少。

然而,北大第一醫院傷醫事件等表明,醫患矛盾高發態勢縱然有所緩解,但仍不可掉以輕心。即便是個案,對個案中的受害醫生來說仍是百分之百的噩運,這也會傷害到醫生群體的信心。鑑於此,對這些行為加強懲戒仍有必要。

這次28個部門(機構)實施聯合懲戒的亮點在於,通過將醫鬧、傷醫等涉醫違法犯罪活動與失信行為掛鉤,為聯合懲戒提供依據,進而為打擊這些非法行為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撐。並明確指出了哪些行為是涉醫違法犯罪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內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損毀公私財物,擾亂醫療秩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等六類行為。

非但如此,還明確了追責的相應部門。因“醫鬧”的失信責任人將受到全面的“限制”,比如在工作招錄、職務晉升和乘坐高鐵等方面將受到嚴格限制,同時對行為人其他的經濟、社會等權利也予以相應限制。

更為細緻全面的懲戒規定,更長的懲戒期限,顯然有利於抑制部分病患及家屬有恃無恐的心理,也是一個善意的提醒:不管在什麼情況下,都需要通過正常合法的渠道來解決糾紛,而不可威脅到醫護人員的生命健康以及正常醫療活動的開展。

當然,加重懲戒力度不是想加重就加重,懲戒措施的確定也是建立在存在確鑿根據的基礎之上,並非行之無據。備忘錄明確的懲戒措施,其實也與既有法規有著縝密對接。

醫患糾紛多發,不僅由醫療服務行業自身的特性所決定,還受社會多重因素的影響。因此,減少醫患糾紛需要各方面的協調和努力,28個部門(機構)聯合懲戒可說是對其中嚴重危害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的有效處置。接下來,也需要各部門密切協作、嚴抓落實,讓備忘錄真正發揮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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