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鬧,誰最受傷害?


醫鬧傷害了的是社會醫療體系的良好秩序,損害的公民健康保障權利。醫鬧的危害甚大,其中又不發職業醫鬧者。儘管有的醫鬧值得同情,但方式違法。合法目的,也要通過合法方法獲取。

國家對醫鬧已經動手,多部門發文進行制裁。特別是明文列入刑法,進行釋明。其實,在刑法修訂前,醫鬧行為也是符合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實際執法中,公安機關針對他人聚眾擾亂個體診所的行為是否屬於醫鬧?理解不一,基層公安民警有的認為個體診所不屬於醫院,不是多部門發文的醫療秩序保護對象,即使擾亂,也不是醫鬧行為。其實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我們看看多部門文件中對打擊醫鬧的表述中,是要求“公安機關要對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嚴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堅決果斷依法制止,對挑頭和主要人員要強制帶離現場,依法嚴肅查處”。可見,部門文件明確規定是要求保護的是醫療機構,而非狹隘理解的僅保護“醫院”。什麼是醫療機構呢?個體診所是否屬於醫療機構?

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適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以上規定,將診所列入醫療機構,這是毋庸置疑。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

一、堅決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醫院良好秩序

 (一)嚴厲打擊傷害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各地公安機關要始終保持對涉醫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要嚴格按照《公安機關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六條措施》的要求,對各類傷醫、鬧醫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果斷處置,當場查證,嚴厲打擊。特別是對暴力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等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堅決果斷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不得拖延、降格處理。

(二)依法懲處聚眾滋事等擾序行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貫徹執行《刑法修正案(九)》,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致使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地公安機關要對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嚴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堅決果斷依法制止,對挑頭和主要人員要強制帶離現場,依法嚴肅查處,對其他聚集人員要加強教育,並對其個人身份信息進行登記掌握。滋事擾序人員違法行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機關不得進行案件調解。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守住法律底線,堅決不得縱容以鬧取利的違法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

四、加大對涉醫犯罪的打擊力度,保障正常醫療秩序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

8.依法懲治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犯罪,為創建“平安醫院”提供司法保障。依法懲治聚眾打砸、任意損毀佔用醫療機構財物,在醫療機構起鬨鬧事,致使醫療無法進行的犯罪;依法懲治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違規停屍、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封堵大門、阻塞交通,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犯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非法行醫、非法採供血液、妨害傳染病防治等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的犯罪。重點打擊、從嚴懲處在醫療機構進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擾亂醫療秩序等犯罪行為的職業“醫鬧”,專門捏造、尋找、介入他人醫患矛盾,故意擴大事態,挑動、教唆他人實施違法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從事非法行醫、組織出賣人體器官、非法採供血液違法犯罪活動的遊醫、假醫、“黑診所”“血頭”,以及具有幕後組織、網絡策劃、涉黑涉惡、內外勾結等惡劣情節的犯罪分子或者團伙。對上述重點打擊對象,應當依法提出從嚴處理、不適用緩刑、適用禁止令等量刑建議。

9.依法懲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犯罪,維護醫務人員的執業安全。加強與衛生計生委、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深入開展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堅決從嚴查處涉醫突發案件,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保護醫務人員安全。正確區分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罪與非罪界限,依法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與社會和諧穩定,保障醫療服務環境。依法懲治故意傷害、殺害醫務人員,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誣告陷害醫務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內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犯罪。從嚴懲處無端猜疑、蓄意發洩,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犯罪;以不特定的醫務人員、就診患者為侮辱、威脅、毆打、傷害、殺害對象,危害醫療場所公共安全的犯罪;利用互聯網等媒體惡意炒作,侮辱、誹謗、誣告陷害醫務人員,挑撥醫患矛盾,引發涉醫突發案件、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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