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如何懲治“醫鬧”?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懲治“醫鬧”?

當前,正處於疫情防控的關鍵期,為了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深入瞭解疫情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包頭晚報》聯合內蒙古嘉祺律師事務所開闢“抗疫釋法”欄目,針對典型案例進行分析。

大疫當前,成千上萬的醫務工作者爭當最美“逆行者”,義無反顧堅守崗位,本應更加值得全社會尊敬和守護,但仍遭到一些不法分子中傷,面對這種“醫鬧”行為,將如何懲治?

2月18日上午,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開庭方式,適用簡易程序快速審結一起暴力傷醫案,當庭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月6日22時許,被告人唐某酒後至建湖縣上岡鎮草堰口衛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親。因值班醫生周某提醒其戴口罩,並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輸氧病房內抽菸,被告人唐某心生不滿,與周某發生口角,繼而毆打周某頭面部及頸部,並致其衣物損壞。後被告人唐某又先後毆打前來勸阻的醫生王某、群眾姚某。經建湖縣公安局鑑定,被害人周某、王某和姚某的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賠償被害人周某損失,取得被害人周某、王某、姚某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三人輕微傷,情節惡劣,依法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並當庭宣判。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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