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周亿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也就是说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这里探讨的是“电话录音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搜集就成为第一要务。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当事人陈述。

其中视听资料指的就是录音录像,这种证据往往是当事人事后取证最常用的措施之一。那么,偷录偷拍取得的视听资料能作为证据使用吗?我国的立法对此的原则是有前后差别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一规定虽确认了证据的取得应当合法,但无异于在事实上排除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类型存在的价值。因为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基本是不可能的,即使当时同意也可能事后反悔。按此规定录音证据的可用性基本被排除。

但是,这一问题在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得到了改变。该司法解释第68条和第70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供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该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重新作出认定,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但如果视听资料是唯一的证据,法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需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私下录音的行为是就对方当事人自认事实的证据保全。但录音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录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的直接指向待证事实,同时录音还须与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有效依据。


律师说


我用自己一次非常失败的案件诉讼以及我对电话录音取证的认识谈谈我的看法。

在我们案件诉讼中,大量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现象,证据的充分不充分当然会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所以对于办案来说,取证成了整个案子非常重要的一环。



最简单的最容易取证的方式就是电话录音或其他电子设备的录音。我记得有一次代理了一个劳动纠纷的案子,单位诡计多端早有谋划,员工本身对书面的东西一概不知,就签了离职申请及其他材料,当时该单位的HR就忽悠员工说,你只有签了之后,才能办退休,实际并不是这样。

当我把这个材料调出来之后,在离职申请表上,有这个员工的离职原因:自愿,并有他的签名。我心里就感觉凉凉了。我找到他你为什么签呢,他说我内容并不知道,他们说我签了,才能给办理退休,后来落实根本办不了。



签了就是签了,怎么证明不是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我也是几经考虑,要想这个案子有突破必须取证。

经过和当事人的沟通后,我自己一人带着录音设备找到了这家公司的HR,他们也很痛快,年龄也不算大,但是都是成年人。跟她们交流中,他们并没有说是员工自愿的,不管我们的事,而说了一句:我们公司女性50就签离职手续,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而且又重复说了一次,我心里想不懂法的人真可怕!可让我逮住你们的把柄了!他突然问我,你是干嘛的,可能也起了防备之心,我一下子也没拐过弯来,就说是xxx(员工)的亲戚,就因为这句话让我付出了代价。

本来是一个非常好的证据,偏偏因为这句话,最终让对方律师逮着了,取证不合法,冒充亲戚身份,违背其职业道德。是的,法院最后没有认可我取的证据。感觉这个事情太残酷了,同时让我认识到取证的重要性。

取证的前提要合法,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不能冒充别人的身份,取证的内容要真实,取证的内容要有关联性。只有满足以上几个条件,证据才能发挥自身的作用。


大话法律


电话录音是否合格有效应该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也就是说电话录音要能够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标准。

真实性要求电话录音应该提供原始版本,即拷贝到电脑后,应当在录音笔或手机等载体中保留。录音证据不能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内容不能被篡改。

关联性要求作为证据的电话录音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根据上述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合法性要求,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取得录音证据的手段不能是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也不能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

1995年最高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称: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该批复失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录音证据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以使用。

何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比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器取得的录音一般会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电话录音符合上述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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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律师


说的简单点吧,你有权知道的录音资料可以由作为证据使用,你无权知道的那就是非法取证。就拿录音来说,你作为交谈的参与者,你有权知道你们谈话的内容,这种情况下你的录音不管是偷录的还是光明正大对方同意的,都可以作为证据。假如是别人谈话,你偷偷听并且录下,由于你没有权限知道谈话内容,所以你的证据就是非法的。所以你的问题很好解答,对方是和你通话你录下的假如和案件有关可以作为证据。你要是窃听或者偷录的,不能由你作为证据提出。


青城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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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等都属于证据分类中的视听资料,即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因此电话录音当然可属于证据,但要注意的一点是:必须满足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这三原则,才是合法有效的。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电话录音是否有效,这个必须要考虑这个电话录音是否是合法取得的录音?小编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私自录制其谈话,是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首先录音必须要强调其合法性,还要被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方可以作为开庭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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