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司担保了借款,公司老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了,担保还成立吗?该怎么办?

佳鑫游


这个问题,实践中会有一定的争议,但是整体的原则就是:担保是否有效,就看主合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是,这里的规定意思是,如果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法院应该受理,但是法院受理后,如何判决,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第一,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借款合同,主借款合同无效

而对于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笔者认为,如果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如果借贷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责。

如何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比如在民间借贷型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出借人主观“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集资行为,不加以回避和拒绝,而是积极投入资金,双方的借款合同就可能是无效的。

从宣传方式方式判定出借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参与集资目的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所谓公开性,是指集资人通过公开宣传,如网络、传单、邮件或者口口相传的方式散布集资需求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判定出借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参与集资目的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所谓社会性,就是指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即对应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一词。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果集资人与出借人属于亲友、老乡等关系,本身有一定的社会交往基础,集资人不是“只认钱,不认钱”,而是“先认人,再认钱”,那就不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中的“社会性”的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借款行为的发生,出借人不是通过公开宣传得知的集资消息,或者与集资人本身还有一定的社会交往基础,一般就可以把他们单个的借款行为认定为合法的借款合同,而与之对应的担保合同,也是有效和成立的担保合同。


反之,如果出借人本身知道自己是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依然积极参与,那双方的借款合同就可能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也因此无效。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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