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決定給予文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决定给予文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原主任、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文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文民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對黨不忠誠,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使用超標準公車、公車私用;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在幹部職務調整晉升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履職不力;違反生活紀律,貪圖享樂、生活腐化,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係。文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汙罪;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罪;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數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且數額巨大,涉嫌隱瞞境外存款罪;違反規定、超越職權處理公務,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罪。

文民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追求低級趣味,生活腐化墮落,貪婪成性,聚斂無厭,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文民開除黨籍處分,撤銷其紀委委員職務,待召開自治區紀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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