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又犯事?收監執行沒商量!

缓刑期间又犯事?收监执行没商量!

缓刑期间又犯事?收监执行没商量!

緩刑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地暫緩執行。但緩刑不是免死金牌,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管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大興院刑事執行檢察部在開展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中,辦理了這樣一起緩刑犯收監執行的案例。

案件回顧

關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刑期起止日為:2018.2.23-2019.2.22)。自2018年3月12日開始,關某在居住地的社區服刑,接受社區矯正。在最初一個月的服刑期間,關某表面上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然而4月16日,也就是社區服刑人員應向當地司法所電話報到的日子,關某未按時報到,並且手機處於關機狀態。經當地司法所工作人員致電關某妻子齊某,並前往公安機關了解到,關某於2018年4月12日因嫖娼、毆打他人已經被行政拘留。關某的行為違反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以及《北京市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對罪犯關某裁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對此,檢察機關依法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提請原判法院撤銷罪犯關某緩刑收監執行的原判刑罰。司法局就收監執行與檢察機關達成一致意見,並建議原審法院撤銷緩刑,決定收監執行。

2018年5月2日,關某被正式收監執行。

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還發現,對關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未按照規定通知居住地司法局和檢察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第三部分第15條之規定:社區服刑人員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情況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因此,檢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向該公安機關制發了糾正違法通知書。

9月10日,公安機關回函採納我院的監督意見並予以了糾正。

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知多一點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社區矯正檢察是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機構對被管制、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判決、裁定和決定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也包括對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的法律文書送達和罪犯交付執行是否合法,依法進行的監督。主要包括交付執行檢察、社區矯正監管活動檢察和社區矯正變更執行檢察、社區矯正解除檢察、社區矯正終止執行檢察。收監執行檢察就是社區矯正檢察的一項重要內容。(稿件來源: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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