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會議是否有否決議案:無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二)股東大會召開的地點:宜賓市南溪區裴石輕工業園區,公司行政樓四樓會議室。

(三)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和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情況:

(四)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主持情況等。

本次會議採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公司董事會召集本次會議,董事長易從先生主持。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出席情況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1人,其中董事王曉華、李家奎、鍾道遠;獨立董事胡蓉、張曉玉、周靜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會議;

2、公司在任監事5人,出席2人,其中監事會主席周曉川,監事徐虹、吳奧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會議;

3、董事會秘書王強出席本次會議;公司高管王丕成、幸志敏列席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情況

(一)非累積投票議案

1、議案名稱:《關於為全資子公司宜賓竹之琨林業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二)涉及重大事項,5%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

(三)關於議案表決的有關情況說明

本次會議議案為普通決議議案,獲得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2以上通過。

三、律師見證情況

1、本次股東大會鑑證的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師事務所。

律師:韓紅紅、曾治海

2、律師鑑證結論意見: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師事務所見證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人員資格及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目錄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並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經鑑證的律師事務所主任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法律意見書;

宜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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