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申請提交後可否申請撤回?

經常有申請人因某種原因,提交商標異議申請後又想撤回異議。其實只要條件符合,撤回商標異議是可行的。

商標異議申請提交後可否申請撤回?

一、商標異議撤回申請條件 異議申請人在商標局對其異議申請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回該商標異議申請。

二、商標異議撤回申請材料 辦理撤回商標異議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撤回商標異議申請書

1.申請書應當打印。

2.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在指定位置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申請人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在指定位置簽字確認,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且與提交異議申請時的章戳或簽字一致。

3.撤回商標異議申請應註明撤回理由。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1.撤回商標異議的申請人應為異議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應與提交異議申請時所交文件一致。

2.原申請人名義發生變更的,應當以變更後的申請人名義提出撤回商標異議申請,並同時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申請人名義變更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可提交登記機關官方網站下載打印的相關檔案作為變更證明文件。

3.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三)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1.《商標代理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權限、代理事項及授權日期。

2.《商標代理委託書》應當為原件。

3.代理機構不能在同一商標異議案件中同時代理異議雙方當事人。

三、注意事項

1.提出撤回商標異議申請,不需要繳納規費,但提交異議申請時已繳納的規費不予退回。

2.申請人所提交的撤回異議案件已作出審查決定的,該撤回商標異議申請將不予核准。

3.撤回共同異議的申請人,需由該商標異議的所有異議申請人共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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