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忌:辞职意气用事!公司辞退员工也是要有理有据的!

文|时时拍案说法/360度拍案说法,全文2061字,阅读全文4分58秒。

【案例一】业务员A该不该被辞退

某公司一个业务员A按年终考核制度得了“差”,应作辞退处理。人事部主管向高层多次传递了想法和要求,但高层一直没给回答,人事部主管从侧面了解到他们想法是A员工的业务网大,辞退可能造成损失。请问怎么处理为好?

【以案说法】

切忌:辞职意气用事!公司辞退员工也是要有理有据的!

公司的制度就是公司的法,既然按照公司规定,该员工应该被辞退,一般就应该依照公司的规定辞退业务员。否则,公司制定的制度还有什么用?如果公司制度可以不执行,公司的管理也就无从谈起,这是原则问题,所以建议公司应该辞退该业务员。

公司高层领导担心该业务员的离职可能带来的损失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找不到制度上不辞退该员工的依据而将该员工继续留在公司的话,就意味着公司制度可以不执行,这样,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危害更大。

另外,老总的担心,可能有些多余。根据上述情况,该业务员的业务网络比较大,但是他的业绩是“差”,可见他的业务能力不怎么好(除非公司的考核制度问题太大,以至于让优秀的业务员的业绩是“差”),由此推断他个人对业务网络的影响力是有限的,他的离职应该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网络有什么影响。

再说,公司的客户更多是认可公司的产品、公司的服务以及公司的品牌等,客户同公司间存在很复杂的联系,不会单纯依赖于某业务员。

切忌:辞职意气用事!公司辞退员工也是要有理有据的!

【案例二】辞退和辞职不是一回事

B某系本市某食品公司员工。2013年11月,B某进入该食品公司从事质检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5月19日,该食品公司以B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对B某作出解聘决定。B某接到通知后,表示不能接受,但当日又向公司人事部门递交了辞职书面申请,获人事部经理同意。后B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聘决定,并要求被诉人补发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年终双薪以及报销医药费、支付违约金等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该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2015年5月19日,被诉人对申诉人发出通知,解聘决定于次日生效;但申诉人在5月19日即提出辞职申请并获被诉人同意,故劳动合同应以辞职而解除,被诉人应依法支付申诉人辞职前未领取的工资、未支付的加班费以及未报销的医药费,但申诉人要求支付辞职后的工资和年终双薪、报销辞职后的医药费以及支付违约金等请求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切忌:辞职意气用事!公司辞退员工也是要有理有据的!

【以案说法】

本案焦点在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及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2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纪为由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解聘决定生效之前,劳动者又主动向单位递交了书面辞职,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单位同意辞职时间为准。上述两者差异的法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地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任意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而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并获单位同意,则劳动合同依法解除。

本案中,如果B某不急于提出书面辞职,那么劳动合同未必当然解除,因为所谓违纪事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的,是否与事实相符还不确定,B某还可以就此质疑,须有用人单位提供充分证据。然而B某在解聘决定生效前即主动辞职并获单位同意,从法律上讲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共识,因而这种双方法律行为已经具有了法律约束力,B某事后反悔缺乏法律依据。

可见,必须清楚地区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这两种行为的不同法律意义和后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解聘决定应冷静对待,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急躁冲动、意气用事,否则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切忌:辞职意气用事!公司辞退员工也是要有理有据的!

【深思熟“律”】

建议辞退该员工的同时,也提醒公司应该制定配套的制度体系,使得公司在辞退员工的时候,将损失降到最低。

主要建议如下:

1、加强客户资源的管理,避免客户只同一个业务员接触,在制度上保证公司的业务经理、部门经理、甚至总经理(看公司的规模大小以及客户的重要程度)同客户的联系。

2、修改业务流程,使得公司中除了业务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尽量同客户保持接触,例如后期的交货、售后服务、客户回访等等,淡化客户对业务员的依赖,让客户感受到的是一个团队。另一方面,让业务部门无法单独完成交易。

3、公司同相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从法律上约束。

4、公司要从营运体制上形成一个各个部门相互依存的价值链,让公司各部门、个人的价值在公司的环境下才能体现出来,离开公司环境,个人的价值就体现不出来,这样减少员工流失,即使有员工离职,给公司的损失也很有限。

切忌:辞职意气用事!公司辞退员工也是要有理有据的!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说明,绩效考核制度本身要科学、合理;考核指标的制定要同公司的战略目标一致;公司制定的目标是要让员工经过艰苦努力后,少数是可以超过的,多数人基本实现,还有一部分人无法达到。考核结果的应用,应该侧重对员工能力的提升(例如培训、开发)上以及(个人、组织)今后绩效的改善上,可以有辞退,但辞退不应该成为主要手段,更不该成为目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