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將至:社交電商的S2b2c模式何去何從?

《電商法》將至:社交電商的S2b2c模式何去何從?

文:劉志剛

歷時五年,經過三次徵求意見、四次審議的電子商務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立法在電商經營資質、納稅、處罰標準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也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界定。

《電商法》要求被定義為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從業者必須進行正規登記,取得相關經營許可及依法納稅,而從前處於法治模糊地帶的直播代購、微商等實質性電子商務經營者被納入該法監管範疇。

《電商法》橫空出世:互聯網經濟祛魅下“原罪救贖”

電商作為互聯網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領域的重要法規,無疑會對整個互聯網領域產生重要影響,分析《電商法》出現之前,我們先來分析下整個互聯網領域的法律缺失這麼一個時代大背景。

人生而有罪,人性本惡,人生就是贖罪的過程,原罪論是基督教的基本要義之一。地產界的哲學家馮侖率先將原罪概念延伸至市傳統民營企業,在一個制度漸變的轉型國家,任何商業上的突破和創新都意味著可能與現行法制發生衝突,因此便存在著無數的“灰色地帶”,幾乎所有的企業家在企業初創期的原始積累階段都有過種種灰色行為。

企業“原罪”是制度建設滯後的產物。中國企業改革的“自下而上”特徵,決定了制度的變革往往會落後於企業的實踐,使企業家自然養成了“繞道前行”的職業習慣。這也最終成為原罪滋生的緣由之一。

而到了互聯網時代,互聯網經濟處於虛擬世界,似乎不需要“繞道前行”,以張朝陽代表互聯網時代所產生的新生代企業家的行為方式,根源於他們陽光下的財富運作模式,沒了“制度原罪”的困擾,他們比前輩企業家精神上要自由得多。

對於傳統經濟,互聯網伊始時代著實少了“尋租”、“灰色”等不良產物,但是經過近20年的發展,互聯網的“屁股”似乎也並不乾淨,盜版,侵權,黃色、暴力充斥其間:從傳說中的草榴,到約炮神器的橫行,從直播平臺上晃動的乳溝,再到網約車的混亂,P2P的“騙子”,電商的假貨,較之傳統經濟有過之而無不及。

也是時候為互聯網祛魅了,說到底它只是一種工具而已,是中性的,不應該像真理一樣,是一種不容置疑的信仰。

另外,咱們再延伸一個思考:我們看待電商法要有宏觀視角,不是一個孤立事件。互聯網行業盈利無非三種,電商、廣告、增值服務。電商領域出臺《電商法》,增值領域按著份額來講,說白了遊戲行業。

近日,遊戲行業可謂是哀嚎一片,國家重整遊戲,騰訊等遊戲股價狂跌,跟電商法處於同一階段,互聯網收入三根頂樑柱,兩根處於高監管之下,是不是也意味互聯網行業進入新時期?

拋開這個思考,咱們再來看下,互聯網的原罪,在志剛看來,互聯網原罪有以下三點主要成因:

1 互聯網公司利益最大化,莫過於圍繞人性大做文章

互聯網是典型的眼球經濟,流量是其生存的根基與原材料,按著屬性劃分,互聯網流量分為三類,即資訊流量、娛樂流量和消費流量。這三種分類所對應的巨頭是百度、騰訊和阿里,流量塑造巨頭,絕毋庸贅敘。而要想快速攫取流量,色情、遊戲化、奶頭樂無疑是最佳利器,而這正是人性所在,是人的“原罪”,互聯網流量氤氳著人性的貪嗔痴,人性的原罪即是互聯網的底色。而無限挖掘人性,難免就要打法律的插邊球,乃至不惜鋌而走險。

2 互聯網並不虛擬,與現實存在著很大的交集。

我們拿電商為例,長期以來電商範圍的偷稅漏稅現象嚴重,中央財經大學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課題組的測算稱,與實體店相比,C2C電商2015年少繳稅在436.6億—614.33億元之間;2016年少繳稅在531.53億元—747.92億元之間;甚至預測,2018年可能超過1000億元。

前幾年,蘇寧董事長張近東就曾在兩會的提議中,建議對電商徵稅,娃哈哈董事長宗慶後,一度炮轟電商偷稅漏稅,之所以便宜,是因為漏稅成本低。去年的兩會上,關於電商應該徵稅的呼聲不出意料地再次興起。全國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團董事長王填帶來了“電商徵稅”議案,全國人大代表辜勝阻,全國政協委員徐曉蘭等也紛紛表示了類似的觀點。

不止電商,網約車領域的安全問題,雖然是通過移動互聯網,但是服務確實發生在線下,可以說,整個移動互聯網,O2O時代,都與現實深度交織,因此,現實中的違法事件,在互聯網裡都有呈現,互聯網不僅有線上法律問題,線下同樣不可避免。

資本和公權力很難直接干涉虛擬世界的行為,但卻有一萬個法子去影響虛擬世界的規則,現實與虛擬網絡的交集地帶,法律也起著制約作用。

3 法律理念與互聯網模式本質上有著衝突。

其實,互聯網與法律還是有共鳴之處的,互聯網的本質就是連接。連接人與人,連接人與物,連接物與物。對於法律行業,就是連接人與人。

當然,衝突也是不可避免的。互聯網領域的創新分兩種,一種是制度創新或者叫模式創新,另一種是技術創新,技術創新可能會帶來倫理、社會上的問題,比如AI技術能否取代人類及部分職業問題,而模式創新則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摩擦。

比如,分享經濟理念與法律所有權思維的碰撞:分享經濟講,連接比擁有重要,也就是我們互聯網圈經常說的去中心、無邊界、共享,連接在本質上意味著無邊界,只要是連接可以去到的範圍,就不可能被限定。通過連接,可以對資源進行重新配置,而資源重新配置直接帶來的最大效果就是生產力的提升。而法律概念上,我們人類社會從原始時代就開始對權利的邊界做界定,一定要說“這是你的,那是我的”。

打破傳統意義的定義之後,法律糾紛也紛至而來,滴滴安全事件,共享單車破壞等都是在挑戰著法律的邊界甚者在越界。

不止於此,互聯網尤其是移動互聯網,是對線下資源的重組與改造,用戶痛點的改造或許挑戰著法律的界定,網約車最開始不正是處於政府明令禁止的範疇嗎?

當然,我們不能因為打法律擦邊球就全盤否定互聯網的模式創新,法律的滯後性並不是現在才出現的,法律的誕生那天起就具有滯後性。歷史法學派的薩維尼反對德國的統一民法典制定的一個理由就是,民法典一旦制定出來就落後了,雖有誇張但不無道里。所以這點是法律先天不足。

從網約車的合規歷程,思考社交電商S2b2c模式的當下與未來

談完互聯網與法律的命題,在這個背景下,我們再來談談,《電商法》出現的影響——紅了誰櫻桃?又綠了誰的芭蕉?

電商領域按著銷售模式或者稱之為供應鏈模式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B2C模式下的電商。另一個是S2b2c。

B2C模式的“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B2C電商模式,典型特徵是構建一個雙邊市場,純構建一個平臺,部分參與或者不參與商品售賣,只是構建一個買家與賣家,B端與C端的平臺,該類代表性平臺為,京東、淘寶、蘇寧、拼多多、唯品會等等電商平臺,大家經常購買的電商其實多屬於B2C模式。

B2C模式下的B,大B較多,隨著電商市場的發展,個人賣家的比例越來越低,企業商家或以團隊運營的個人商家則佔據了重要地位。也就是說,他們有公司,有開票能力,《電商法》對大B影響主要體現在刷單等產品質量、公平競爭層面,屬於更加規範,有固定法律章程,不再是模糊地帶。

電商法,意味著稅收的規範化,不少用戶擔心網購成本上漲,其實,沒有必要,因為對於大體量店主,早已實現公司化運作,稅務完善。而對於小公司,營業額較小,國家對小微企業有一定稅收減免,比如季度賬單在9萬以下的,免收增值稅。電商法沒公佈之前與公佈後對企業成本負擔影響不大。

同時,B端大多數有納稅資歷,不會影響商家一邊的數量,反倒是可以剔除質量不佳的個人店面,算是一次去偽存真的大篩選。

S2b2c社交電商的“暗黑時代”來臨

電商這塊大蛋糕,凱覷者眾多,阿里、京東、蘇寧等巨頭把持之下,依然有拼多多等新型電商模式崛起,S2b2c模式就是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應運而生。

S2b2c模式是阿里巴巴參謀長曾鳴教授提出的,即供應鏈直連消費者,去所有中間環節。S2b2c模式最大創新在於S和小b共同服務c。小b服務c離不開S平臺提供的種種支持,但是S也需要通過b來服務c。S和眾多的小b是緊密的合作關係,S2b2c是一個創新的商業模式,S2b不是傳統的加盟體系,而是一個創新的協同網絡,S通過SaaS化工具、資源的集中採購、共同的品質保證、服務集成以及數據智能等多個維度對小b進行賦能,共同深化對c的服務。

電商領域的,雲集微店,愛庫存等公司是該模式的忠實擁躉。我們以愛庫存為例,主要是針對小b端群體,看中的商品可一鍵分享至朋友圈,進行代購,該模式打破了長期以來個體代購單兵作戰的混亂局面,打造出了一種平臺化生態化的“新物種”。

《電商法》將至:社交電商的S2b2c模式何去何從?

《電商法》將至:社交電商的S2b2c模式何去何從?

但是《《電商法》要求被定義為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從業者必須進行正規登記,取得相關經營許可及依法納稅,這也就是為什麼有業內人士認為,電商法意味著,“個人代購時代”即將終結,未來代購市場將只剩企業運營主體。從另一個維度來看,其小b商家數量銳減,意味著S2b2c的魔力褪去,其商業天花板畢現。

小b群體,多為寶媽等閒暇時間較多的家庭主婦,屬於兼職經營,現在只有具備營業許可證才能從事以往的兼職活動,試問有幾個會為一份兼職大費周章的辦理營業執照?

其實,《電商法》對於專業代購影響並不大,專業代購一般都是工作室運營,自己去採購貨源,利潤較大,完全可以公司化,而且小微企業有稅收減免,電商法影響最大的無疑是兼職人群,本來做微商就是玩票,順帶的事。如今營業證書要求較大,轉行就是,但是對於雲集微店,愛庫存等公司來說,卻是致命的打擊,畢竟專業代購誰會去依靠代購平臺?都是兼職的代購才會選擇雲集微店,愛庫存等平臺,小b人群的銳減,其發展前景無疑將受到掣肘。

這一點與滴滴有著一定相似性:同為個人時間閒置,同為業餘人員,網約車因安全性問題出臺法律規定,個人代購因為稅收及質量問題受制於電商法。

而結局也同樣的相似,16年10月,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四地同步發佈了出租車行業改革以及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顯示滴滴司機必須本市戶籍;車輛需不小於2.0L或1.8T等,被網友戲謔為北京丈母孃找女婿標準。

該規定極大的減少了私家網約車數量,導致滴滴估值銳減,如今電商法出臺,S2b2c模式下的獨角獸又能好過到哪裡?

沒有電商法之前,網約車的合法性,是互聯網與法律摩擦最多的領域。網約車的交通與安全問題比電商領域的產品質量更為引起各界關注,儘管篳路藍縷,但是滴滴們依舊有廣泛的用戶群體,制約公司發展的從來不是法律法規,網約車不會因為法律摩擦而消弭,能為用戶帶來價值的平臺總會遇難成祥,逢凶化吉,質量,售後才是社交電商S2b2c模式的核心。

S2b2c模式下的新型代購實質上是對微商群體的一次收編與重整,讓微商更加規範化,制度化,而電商法是對S2b2c模式的一種法律合規層面的重整,本意都是促進微商的健康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講,兩者本質是一致的。

祝願電商法時代,S2b2c模式的電商平臺能有一個好的未來,畢竟滴滴這麼難都挺過來了,多借鑑滴滴的成長史,或許能找到應對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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